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智库资源优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才。专家分为法律实务类、经济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三种。其中专业技术类专家同时作为市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可以参与处理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的管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

(二)组织公开征集工作;

(三)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

(四)根据相关部门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工作;

(五)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六)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最新发展动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五)在所从事专业技术领域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六)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七)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实务类专家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2.专业技术类专家

具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发展动态,有较高学术造诣。

3.财务管理类专家(或经济管理类专家)

从事与知识产权、科技相关的金融、经济工作,有较高的专业造诣,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知识产权、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对我市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4.其他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同意的专家,可不受专业职称条件限制。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网上公示、公告入库等程序进行。

专家入库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其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申报人填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拟定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候选人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实名提出异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专家候选人;

(五)公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予以入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入库专家颁发聘书和牌匾。

第七条 专家入库常年接受申请,不设申报截止时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第八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决定其出库:

(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

(二)专家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工作损失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因超龄、身体健康问题等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通知变更二次以上的;

(五)无故不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专家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规定,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经查证属实的;

(九)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专家出库程序:

根据第八条所列情形,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系统通过邮件方式通知拟出库专家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专家确认无异议的,执行出库决定并给予通报。出库专家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公布,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条 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每三年进行换届,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复审,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且未出现第九条情况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专家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估、评标、评奖、验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研究;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有关有效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利用服务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公共服务;

(六)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参加知识产权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晓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研究模式等的建议推荐权;

(三)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主动要求出库的权利;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方;

(四)与评审对象和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评审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入库专家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专家库长期开放,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内部各相关部门使用。

专家库依申请对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放。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以及开展立法、行政裁决、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培训、研讨、维权援助(含海外维权援助)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可临时召开专家专门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的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能替代或承担专家库使用单位(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及档案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专家库相关信息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家库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专家库专家的投诉举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申请,并及时核查、核实相关内容。

专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其回避,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信用档案,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出现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对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取消单位申请和推荐专家入库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机关纪委按照纪律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有关人员经确认出库后仍以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名义活动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