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乡村示范乡镇、示范村评定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西南革命精神”弘扬践行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市红色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色乡村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红色乡村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村)的评价与奖励,分别以乡镇(或街道)、建制村为对象。根据红色乡村创建计划,每年评选产生若干个市级示范乡镇、示范村,每个乡镇、村只能享受奖励政策一次。

第三条  示范乡镇、示范村的评价与奖励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领导与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示范乡镇评价指标

第四条  示范乡镇创建的评价,设置组织领导、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加分项等四类考核项目,共16项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第五条  组织领导共3项评价指标,根据申报乡镇的组织机构、创建方案、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评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共4项评价指标,根据申报乡镇对本地红色资源的挖掘、保护,红色文化宣传等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

第七条  管理和运营共5项评价指标,根据申报乡镇人员配备、红色产业开发运营、爱国主义教育开展情况等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

第八条  加分项共4项指标,根据申报乡镇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情况、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情况、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建基地创建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

 

三、示范村评价指标

第九条  示范村创建的评价,设置组织领导、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加分项等四类考核项目,共13项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第十条  组织领导共2项评价指标,根据申报村是否集体讨论通过开展示范村创建工作、是否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等方面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共3项评价指标,根据申报村对本地红色资源的挖掘、保护、收集,红色文化宣传等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管理和运营共4项评价指标,根据申报村人员配备、红色产业开发运营、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等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加分项共4项指标,根据申报村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情况、县级以上领导批示情况、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建基地创建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

四、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示范乡镇采用乡镇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征求当地县委组织部门、党史方志办等单位意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现场检查和评审的办法进行,专家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党史方志办、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办等单位和县(市、区)相关单位的业务骨干组成。乡镇(街道)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红色乡村示范乡镇考评材料;

2.红色乡村示范乡镇考评表;

3.其他创建工作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示范村采用村申报(申报的村必须是“双整”星级村),乡镇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组织专家组现场检查和评审的办法进行,专家组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党史方志办、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办等单位的业务骨干组成。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的示范村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要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村双委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红色乡村示范村考评材料;

2.红色乡村示范村考评表;

3.其他创建工作相关资料。

五、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示范乡镇、示范村评审认定实行100分制,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以上可评为示范乡镇、示范村。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市红色乡村示范乡镇、示范村,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

第十八条示范乡镇、示范村分别按20万元、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红色示范乡镇、村建设和管护运营,确保创建成效得到持续巩固。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平衡预算及其他与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