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管理办法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清淤疏浚活动,保障防洪、供水、 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清淤疏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是指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河道(含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城镇建成区内排水河沟,乡村排水沟、引水渠道不在此范围内。

三、基本原则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实行政府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坚持依法审批、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依法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清淤疏浚须按《广东省河道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河道清淤疏浚物处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为加强对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市场监督、国资委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确定河道清淤疏浚物的处置方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清淤疏浚的行为,对各镇人民政府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通报、考核、问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协调、现场监管。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物管理工作,负责清淤物堆放场地的选址、租赁和清淤处置出来的砂、石运输通道等,对辖区内的清淤疏浚活动进行监管,对河道非法清淤疏浚进行打击。

各级河长是所辖河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清淤疏浚管理工作,将河道清淤疏浚管理作为河库管护的重要内容。县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清淤疏浚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行河道清淤疏浚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镇、村两级河长按河长制任务分工做好所管辖河(库)的河道清淤疏浚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增加巡查次数。下级河长难以解决的清淤疏浚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

六、疏浚物处置

河道清淤疏浚物属国家所有,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方案处置,有明确利用价值的疏浚物,必须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处置。项目业主负责对有利用价值清淤疏浚物进行拍卖;财政部门负责对拍卖收入的管理和对清淤疏浚物因堆场、交通道路、日常管理及拍卖过程等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拨付。

 

申报与审批

七、审批权限

河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县管河道内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报县水务局批准,县管河道外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申报要求

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 申请函;

㈡ 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等);

㈢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方案(应包括清淤疏浚的位置界限, 纵剖面图和典型横断面图,清淤疏浚控制高程,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疏浚物量,清淤疏浚作业方式及作业工具、施工期限,疏浚物处置方案等);

㈣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㈤ 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需提供书面意见。河道和航道日常管理养护需要清淤疏浚的,可免予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但应做好防治与补救措施。

㈥ 项目如在禁采区,需提供清淤项目必要性论证。

九、审查要点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必要性和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㈠ 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是否齐全;

㈡ 清淤疏浚规模对河势稳定、行洪排涝、涉水工程安全、 防汛抢险等有无不利影响;

㈢ 清淤疏浚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时间、施工期限等是否符合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否与清淤疏浚工程量相匹配;

㈣ 疏浚物是否已进行物理成分勘查,是否已明确可利用、 不可利用疏浚物量,弃渣场容量是否满足需要;

㈤ 提出的疏浚物堆放、运输、处置方案是否符合防洪水 保、环保的要求;

㈥ 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合理。

河道整治需要清淤疏浚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其初步设计报告时一并提出清淤疏浚方面的审查意见,审查要点见前款。

十、审批内容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按《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的审批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作出批复。批复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㈠ 清淤疏浚规模,包括清淤疏浚位置、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疏浚物量,其中平面控制范围应明确主要控制点坐标;

㈡ 清淤疏浚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时间和施工期限;

㈢ 疏浚物处置方案,包括疏浚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 输方式、堆放位置、堆放高度、堆场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堆放数量和时间、堆场防护设计、可利用疏浚物堆放后续处置要求等,其中堆场平面控制范围应明确主要控制点坐标。

十一、不予审批情形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审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㈠ 项目所依据文件不充分的;

㈡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明显影响河势稳定、行洪排涝涉水 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的;

㈢ 清淤疏浚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时间和施工期限不符合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清淤疏浚工程量不匹配的;

㈣ 疏浚物未经物理成分勘查,未明确可利用、不可利用疏浚物量的;

㈤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疏浚物堆放方案不符合《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粤水规范字(2016)1号)相关要求的,后续处置方案不合理的;

㈥ 运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疏浚物处置方案不合理的;

㈦ 清淤疏浚平面控制范围与已经依法划定的河砂可采区重叠的。

十二、方案变更程序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河道清淤 疏浚活动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现场管理

十三、 开工准备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开工5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须将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提供)和现场管理方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清淤疏浚作业区附近两岸明显位置竖立公告牌,明确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范围、疏浚物量、施工期限、施工作业工具名称、疏浚物处置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置清淤疏浚范围标识。

十四、施工作业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方案提出的现场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 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现场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以及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作业机械设备的停留区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和其他特定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疏浚物量、疏浚物处置等过程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等共同管理清淤疏浚现场,对清淤疏浚现场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管;镇人民政府聘请现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当日清淤处置出来的砂、石量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对清淤疏浚所在河段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完工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疏浚物管理及处置

十五、疏浚物的堆放管理

疏浚物的临时堆放场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需要进行临时租用(一个或多个点),施工单位将疏浚物运至堆放场并堆放齐整(项目自用的除外,不可利用的疏浚物尽量在项目范围内回填消化)。堆放场的疏浚物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六、 疏浚物的处置

一是有害疏浚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没有利用价值的无害疏 浚物处置,由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完成,处理费用列入工程建设费;二是有利用价值需处置的疏浚物部分,由项目业主按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可分一次性或多次处置)。

对公开拍卖的疏浚物,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诂单位对清淤疏浚物进行分析,出具评诂报告,测算拍卖底价,报县财政部门核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依法依规拍卖处置。经拍卖后的疏浚物需外运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联合核发合法来源证明。

十七、对原实施项目的处理办法

现时正在实施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尚未完成清淤疏浚 施工内容或原清淤物已集中堆放未进行处理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对正在使用或今后仍需使用施工单位租用的临时堆放场,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协商承租费用。

 

监督检查

十八、监督检查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的河道清淤疏浚活动加大巡查力度。

十九、检查内容及问题处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清淤疏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检查其作业范围、作业方式、施工期限、疏浚物处置等是否符合批复方案要求,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复方案明确的清淤疏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疏浚物量、疏浚物处置等的管理属于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按行政许可规定的超时作业、超界采挖、未持证运输和随意堆弃疏浚物等行为,属于执法范畴。河道清淤疏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应当与执法管理有机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交执法部门。

二十、 部门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清淤疏浚物临时堆场的土地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清淤疏浚行为以及运清淤物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清淤物的堆放和加工的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河道清淤疏浚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石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清淤疏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附 则

二十一、收益支配

清淤疏浚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部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管理的经费。

县财政部门对因清淤疏浚物的运输、堆放、管理和拍卖全过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审核和优先拨付:项目业主参与管理(如有)的日常管理费;水务部门参与管理的日常管理费;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因场地租赁、场地建设、青苗补偿、道路维护和日常管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十二、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清淤疏浚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湖泊)管理范围内,通过机械或人力方式扩宽、挖深河道的行为。我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和其他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如有清淤疏浚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复其初步设计报告时一并提出清淤疏浚方面的审查意见,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二十三、 生效期限

本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