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结合新时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XX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核证减排标准(VCS)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三条  林业碳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量。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碳汇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林业碳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林业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

第七条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

第八条  林业碳票由XX市林业局负责制发。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林业碳票实行实名登记。林业碳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条  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碳票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林业碳票流转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

第十三条  林业碳票持有人可向XX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相关持有、拟流转等信息对外发布。

XX市林业局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林业碳票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