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方案
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弃土弃渣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今后本区内凡是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尾矿资源及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砂石、弃土、弃渣,均须按本方案进行处置。
二、基本原则
㈠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产出砂石的,剩余砂石原则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及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区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㈡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区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三、工作流程
㈠移交。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登记;区政府授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接收单位。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由工程建设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产品处置办)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矿产品的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说明,区自然资源局应限期移交。
㈡申请。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提出处置申请,事先经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1年内需完成处置;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采矿废石的,由采矿权人根据尾矿、废石堆放情况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㈢计量。具体计量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进行测算储量,出具储量报告,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入中列支。
㈣评估。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产品进行价值评估,同时参照矿产资源出让评估价与福建省制定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制定矿产品处置价格,作为确定矿产品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入中支付。
㈤公开出让。区政府授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平整期限、复垦复绿等条件要求,出让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发布公告、组织出让工作。
㈥严格竞争性出让。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争出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