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评价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常平教育事业发展,完善教育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着力打造“高品质的东莞东部教育中心”,结合常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及其教师。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资金每年由镇财政设立专项预算资金。
第三章 荣誉称号奖
(一)集体
第四条当年度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全国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奖励学校(幼儿园)20万元;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学校,奖励学校10万元;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奖励幼儿园6万元;被评为市一级幼儿园,奖励幼儿园3万元。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奖励学校2万元。被评为国家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德育示范校、绿色学校、心理健康特色校、体育类单项特色学校等,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奖励学校(幼儿园)5万元;被评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德育示范校、绿色学校、心理健康特色校、书香校园、体育类单项特色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科技、党建、品质教育等集体荣誉,被评为省先进单位,奖励学校(幼儿园)3万元;被评为市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德育示范校、绿色学校、心理健康特色校、品牌学校、体育类单项特色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科技、党建、品质教育等集体荣誉,被评为市先进单位,奖励学校(幼儿园)、单位1万元。(说明:示范性学校、先进单位,指由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评选的荣誉称号,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另外,当年教育主管部门新设的集体荣誉,也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被东莞市教育局评为年度初中教育质量综合考核优秀单位,分别奖励学校20万元。
第六条设立镇办小学年度教育质量管理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分别奖励学校10万、6万元;设立民办学校年度教育质量管理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分别奖励学校6万、4万。设立幼儿园年度教育质量管理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幼儿园2万元、1万、6000元。镇级才艺节、中华经典、科技活动周等,获团体特等奖奖2万、一等奖奖1万、二等奖奖0.8万;三等奖奖0.5万元。
(二)个人
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个人5万元、3万元、5000元;获得镇“双十佳教师”称号的,奖励个人1000元;获得“优秀校长”(按20%比例)“优秀园长”(按15%比例)称号的,奖励个人1000元。获得“常平优秀教师(含优秀班主任)”称号的,奖励个人500元。
第八条 被评为市教学能手,评选当年奖励个人2000元。(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九条设立“敬业乐教奖”。在内学校(幼儿园)从教累计满25年、30年、35年、40年的在职教师,颁发“敬业乐教”银奖、金奖、水晶奖、钻石奖,一次性分别发放奖金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四章 教育科研
第十条教育科研课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立项,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结题,按市级规划课题3000元/个,市级专项课题(招标课题、精品课题、名师课题等)、省级课题5000元/个,省级重点课题、国家级课题8000元/个的标准,奖励课题组(凭结题证书或相关文件,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十一条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需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选送)评比(审)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获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1.5万元、1万元、8000元;获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3万元、2万元、1.5万元。达到本条规定奖励条件的,只计发其中标准最高一项的奖金(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每年7月底前,镇内学校、幼儿园要将本单位本学年度的教育评价情况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镇教育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分局汇总初审后,报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教育评价奖励在每年11月前发放。
第十四条各学校(幼儿园)获奖情况须在全校(幼儿园)公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授权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