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1〕170 号)及 2021-2023年度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下达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2023 年度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中明确的XX市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实施项目的设备购置安装、购置自制设备的材料及零部件、软件及系统购置调试、设计检测评价、第三方改造的工程服务费等支出。
第四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或分批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评审与验收
第五条 审核类型
项目审核类型,分为中期评审和项目验收两种。
第六条 项目条件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满足相应的评审、验收条件:
(一)中期评审条件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以上;
2.企业在项目实施期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项目验收条件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实施周期延后不超过 6个月;
2.项目最终完成投资(含税)减少量不超过20%;
3.企业在验收期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如发生上述第1、2点情况仍需验收的项目,应由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出具调整意见后,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验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中期评审
1.项目中期评审申请表;
2.项目备案表;
3.项目投资明细表。
(二)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 1 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未按要求提前申请延期或逾期未申请验收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
3.项目投资明细表;
4.专项资金使用明细;
5.是否达到目录规定和申报材料约定的技术、规模、节能减碳量等相关指标依据、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期评审
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审计报告或检验报告,作出是否给予项目预补助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审计评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其中财务专家1名。
(二)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方案约定的要求;
2.项目实施情况是否达到申报材料规定的改造后技术、规模、节能减碳等指标要求;
3.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由验收组织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方案终止四种。
1.验收通过。基本完成申报方案约定的实施目标和相关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专家评分60分以上。
2.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实施目标的,要求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3.验收不通过。对项目未实施,或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变化未申请调整,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情况的,或实际投资额低于申报要求(申报时门槛要求),视为验收不通过。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4.方案终止。因技术、市场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实施目标的项目,或延期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属地申请终止,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原则上收回补助资金。
5.对验收不通过或方案终止的相关资金由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后调整用于清单内其它项目。如清单内异常项目数量超过 2个以上或清单内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少于 2 个,由市经信局提出调整建议并通过评审,商市财政局后,共同行文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十条 资金使用原则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少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投资额拨付,实际投资额超出计划总投资的,超出部分不再参与资金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抽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企业按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提供资料必须真实,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