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肇庆市农业局《关于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肇农〔2015〕11号)精神,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不得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坚持自主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坚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产业规模、经营规模要与农场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因地制宜。围绕全县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第三条 家庭农场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的家庭农场发展原则。
(二)坚持“分级打造、规范管理”的家庭管理原则。
(三)坚持“申请自愿、依法登记”的家庭农场登记原则。
(四) 坚持“定期核查、依法退出”的家庭农场退出原则。

第二章 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以家庭或家庭(家族)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从事的经营范围以种植、养殖业为主,也可兼营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农资产品销售、观光旅游和餐饮住宿服务等。
第五条 准入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年龄在18-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开展民事活动。
(二)以家庭成员(或家族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和生产记录。
(六)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具有明显示范效应。
(七)家庭农场所需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及生产用房必须取得合法手续。
第六条 规模标准。
家庭农场根据产业分为种植业、养殖业、特色种养三种类型(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 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七条 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认定程序
(一)需申请认定的家庭农场必须在全国家庭名录系统登记备案,并领取和填写《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申请人将相关认定材料送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镇(街)政府(办事处)初审合格后,需到申请农场现场踏查,了解农场的生产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的家庭农场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推荐。
(三)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选认定其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资格,并把评审结果在公开网站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及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发展规划或章程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五)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 家庭农场登记管理

第九条 按照“申请自愿、依法登记”的原则,支持和鼓励经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自愿注册的家庭农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家庭农场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按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期限核定。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续期的,直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所在镇(街)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帐户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等进行备案,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五章 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在县级认定的家庭农场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家庭农场进行组织认定,选择生产规模较大,效益较高和示范效应较好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被认定为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满一年的,方可申请成为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
第十三条 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进行监测,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定期对家庭农场进行核查,发现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3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一)挂名家庭农场。即登记后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拼凑家庭农场。即一个家庭土地面积不足,由多个家庭承包土地拼凑的。
(三)虚报经营规模。即实际经营规模不达标,制造虚假土地证明或经营规模证明的。
(四)改变土地用途。即改变农用地性质,或超额配套建设用地的。
(五)土地流转期限到期。即流转土地到期后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
(六)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使用权变更但未办理家庭农场变更手续的。
(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不再从事农场经营的,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因未及时注销并享受家庭农场扶持政策的,收回其所享受的财政奖补、扶持额度,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建立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等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种类资源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 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开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动态调查统计工作,为完善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推广,广泛宣传中央和地方培育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对家庭农场的指导与技术服务,帮助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十条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积极扶持家庭农场依托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镇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