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解决市场主体歇业相关手续环节多、跑腿多等问题,决定整合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理,实现歇业办理相关手续“一件事”联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歇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但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三)《县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
第四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六条 歇业期间,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可以向其填报的实际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也可以向其填报的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第七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歇业期限累计满3年的;
(四)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歇业的情形。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五)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在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第八条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九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应当依法依规继续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年报时可以零申报。未按期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公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歇业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
第十三条 歇业市场主体的职工如有意向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 歇业企业的职工如有意向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可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上述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歇业登记。纳税人的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歇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歇业登记。
第十六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歇业企业,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报备案后,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歇业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仍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企业效益好转后,应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上述涉及社保、医保、税务、公积金等歇业备案业务,申请人可选择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歇业专窗办理。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3.县歇业备案“一件事”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