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自建房规划核实及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加强XX城区自建房管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进一步做好城区自建房违法建设部分规划核实及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XX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沙政〔2019〕1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补充制订本处理意见。

一、核实及处置原则

按照实事求是、疏堵结合的原则,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民生,根据不同问题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原则,处理自建房违法建设部分,缓解社会矛盾。

二、核实及处置范围

机构改革前即《XX发展和改革局等22个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年3月28日)印发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区自建房。

城区自建房泛指拥有自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自己组织并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城区房屋和建筑。

三、核实及处置办法

1.未经批准改变建筑高度

⑴建筑单层层高不超过3.2米,且建筑总高度不超过审批高度0.5米的不予行政处罚。

⑵建筑总高度超高0.5米(不含)—1.0米(含)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7.5%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⑶建筑总高度超高1.0米(不含)—1.5米(含)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7.5%-10%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2.未经批准地上一层标高抬高的

⑴一层标高抬高不超过0.05米的不予行政处罚。

⑵一层标高抬高0.05(不含)—0.5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7.5%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⑶一层标高抬高0.5(不含)—1.0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7.5%-10%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3.未经批准改变屋面层高度

⑴屋面建筑高度抬高不超过0.05米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⑵屋面建筑高度抬高0.05米(不含)—0.5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7.5%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⑶屋面建筑高度抬高0.5米(不含)—1.0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7.5%-10%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⑷斜屋面的起坡高度抬高不超过0.05米的不予行政处罚。

⑸斜屋面的起坡高度抬高0.05米(不含)—0.5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5%-7.5%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⑹斜屋面的起坡高度抬高0.5米(不含)—1.0米(含)的,经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鉴定不能拆除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处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造价7.5%-10%的罚款。执行完毕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