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办法

开展托养服务,解决重度智力残疾人的特殊保障问题,是坚持人民至上、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具体举措。根据《安徽省残疾人“十四五”保障和发展规划》、省委“一改两为”和市委、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现就我市开展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发展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增强政府提供托养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建立起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规划,引导和管理公办托养机构建设,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托养保障水平,增强公共服务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能力,发挥公办托养机构引领示范作用。

二是坚持多元发展。坚持公办引领、公建民营、民营公助、邻里互助等多模式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提供残疾人托养服务,扩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需求。

三是坚持保障急需。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用有限的经费和资源保障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体,循序渐进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

四是坚持资源共享。依托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卫健部门卫生服务机构、残联辅助性就业机构和“一家一站”(残疾人之家和残疾人工作站,下同)以及社工服务站,搭建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发展居家安养服务。居家安养主要服务靠家庭照护,并需要给予一定支持的残疾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基本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整合机构、社区、家庭、邻里等多种服务资源,以定期上门服务、“呼叫”服务为基本形式,为居家重度智力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其他服务。鼓励在乡镇(街道)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或依托“残疾人之家”、社工组织等载体,吸纳轻度残疾人、残疾人家属、低收入家庭人员、邻里成员提供居家安养服务。

(二)不断丰富日间照料内容。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家庭白天无法照料或有康复训练、职业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等需求的智残疾人。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建设运营,并向有条件有需求的村(社区)延伸服务,鼓励养老院、敬老院、社工服务站、“一家一站”等开辟专区,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服务、文体活动、学习培训等服务。

(三)全面提升寄宿托养水平。寄宿托养采取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托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护理、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各地要切实办好公办寄宿托养机构,或通过在养老、医疗等机构设立残疾人托养专区形式,优先保障无自理能力且家庭无照护能力的困难智力残疾人。

(四)扩大托养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公办托养机构建设,完善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支持具备照护服务条件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承接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

(五)加强托养机构规范管理。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综合评价,推动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加快完善托养机构场所设置、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社会监督等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定期对托养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三、托养对象条件及托养方式

(一)接受托养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户籍;

2.年龄16至59周岁;

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二级智力残疾人;

4.服务对象为低收入人口。

享受特困人员供养、长期护理保险等护理服务的重度智力人不再纳入托养服务范围。

(二)托养方式

包括三种方式: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监护人根据服务对象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四、服务费补贴标准

接受寄宿托养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200元标准补贴提供服务机构;接受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标准补贴提供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托养服务申请和终止

提供托养服务坚持自愿申请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托养服务申请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的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居)提出申请并填写《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ロ簿;

(2)申请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人口证明。

2.村(社居)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情况、残疾程度、托养需求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报乡镇(街道)残联。

3.乡镇(街道)残联、民政对社区(村居)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5天公示。将初审及公示结果上报县(市、区)残联。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市、区)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批提供托养服务的形式,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托养手续。

托养服务审批流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向户籍地申请,由户籍地县级残联转介至居住地残联提供服务。

(二)托养服务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托养服务终止。

1.监护人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居)申请终止托养服务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每个月累计15天以上不来托养机构的;

4.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的;

5.生病住院治疗连续三个月以上;

6.监护人不履行托养协议的;

7.其他不宜提供托养服务的情形。

六、托养服务机构服务费申请和审批

(一)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机构

通过合法合规流程择优确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社工组织,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人托养服务规范》,每年12月份根据每月实际托养残疾人情况,填写《市托养服务机构服务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向托养对象户籍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2.每月《市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花名册》。

(二)居家安养服务机构

通过合法合规流程择优确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社工组织,符合《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人托养服务规范》,每年12月份根据每月提供服务的证据,填写《市托养服务机构服务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向托养对象户籍地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

2.每月《市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花名册》。

3.残疾人托养服务记录表;

4.按户籍地汇总后提供服务的证据。

七、资金保障

开展托养服务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每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不低于10%比例列支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用于城区残疾人托养工作。

八、职责划分

(一)各级政府要将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作为“一改两为”活动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制定具体购买服务方案,完善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健全区域内残疾人托养服务。市级争取包含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功能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立项建设,各地到2025年要有一所面积不低于600平方公办托养机构,起到公办引领示范作用。

(二)残联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牵头协调推动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工作,具体做好调查摸底、对象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信息网络,健全残疾人信息档案。根据重度智力残疾人分布,合理进行寄宿托养和日间照料机构布点。各地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数量,2023年不得少于于总数的40%,2024年不得少于60%,2025年不得少于80%。

(三)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年不低5%比例用于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按照不低于服务总人数10%比例,设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专区,为重度智力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服务,鼓励社工组织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

(四)财政部门负责托养服务资金保障、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各地新建或改建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各地残保金按照每年不低于30%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重度智力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