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商务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农农〔2021〕262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部署要求,结合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方向及“努力打造百亿元畜禽产业集群”的工作任务,更好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我市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一、总体要求

以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强化生猪养殖重点区域及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存栏调控力度,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生猪存出栏量及规模猪场(户)数量底线任务,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2022-2023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2.41万头;生猪存栏量不低于26.5万头,生猪出栏量不低于55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21个;2024年,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不低于2.41万头;生猪存栏量不低于28万头,生猪出栏量不低于57万头,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不低于21个。

二、能繁母猪、生猪存栏、规模猪场保有量及生猪出栏指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农业要为在新时代经济特区建设中迎头赶上作出积极贡献,推进农业综合产值倍增发展,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33号)关于“2021 年至2025年,生猪出栏量在2020年基础上保持逐年递增”的任务要求,结合近两年省下达我市生猪存出栏目标任务及省生猪产能调控下达能繁母猪保有量指标,结合各区县生猪生产恢复实际情况,现将2022年至2024年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指标、生猪最低存出栏量目标任务下达到各区县(见附件1,2)。

我市为生猪主销区,生猪自给率不足30%,随着“调猪向运肉”转型升级不断推进,生猪跨省调运将逐步减少,猪肉供应面临较大考验和压力,应逐步提高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生猪存出栏量。各区县要加快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建设,发展高质量生猪养殖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省调控目标任务和各区县生猪产业发展趋势以及生产供应形势等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各区县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生猪最低存出栏量任务目标,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稳定能繁母猪存栏水平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2〕1号)精神,结合实际,在配合省完成能繁母猪调控任务的同时,稳定全市能繁母猪存栏水平。

情形一:在全省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过度波动,省启动并下达各地级市能繁母猪调控任务时,及时响应并按照省要求采取措施,配合省完成能繁母猪存栏指标调控任务。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转发省生猪生产、屠宰、市场各环节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时调节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节机制。发挥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或其他规模猪场,采取措施调节能繁母猪存栏,稳定产能。三是向产能波动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波动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省未启动能繁母猪调控任务,但全市能繁母猪低于2.2万头(统计数据为基数)、且规模猪场能繁母猪存栏低于1.8万头时(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监测数据),适时启动我市生猪存栏调控措施,确保能繁母猪存栏2.41万头以上。一是对能繁母猪给予临时救助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涉农资金安排。二是发挥财政、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措施,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或规模猪场,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等措施,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生猪存栏降幅较大的区县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促使能繁母猪、生猪存栏量至合理水平。

四、稳定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

(一)下达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内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全数进行备案。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并结合实际,现将规模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下达到各相关区县(见附件1,2)。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区县要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对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1.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自愿申请加入并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的,按程序挂牌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猪场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同时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2.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或能繁母猪存栏3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场,以及广东省现代化美丽牧场(生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猪)、省级以上生猪核心育种场(简称“三场”),且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手续完备,通过审核后按程序挂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区县要于2022年7月底前,组织完成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此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五、支持政策

(一)维护养殖生产稳定。各区县加强政策服务,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建设、拆除和擅自改变养殖用途。确需拆除的,要优化养殖用地选址,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养殖用地有关规定。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区县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或生猪存栏等情况,鼓励、支持其他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省级以上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或关停的,应规划新增或改扩建同等产能的调控基地,征求市农业农村局意见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加大涉农资金支持稳定生猪生产和产业转型升级力度,鼓励支持承担生猪考核任务的区县对规模场能繁母猪、贷款贴息、生猪改扩建等项目进行补贴,积极引导规模猪场增产复产,确保全市完成省下达的生猪考核任务。一是优先支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项目建设。市、县各级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作为稳产保供的中坚力量,每年统筹畜牧业转型升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项目资金,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