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公共设施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范围,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捐建区内公共设施项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政府产权用地上应由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项目,鼓励企业采用无偿捐建模式进行投资建设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公园绿化、水务工程、保障性住房、养老院等。
其中: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范围及其邻近用地公共设施项目原则上鼓励城市更新主体进行捐建。采用补贴方式的建设项目根据区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捐建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公共设施的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由区政府指定设施使用或管理单位履行建设期间业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建设期间,业主单位分别为:学校业主单位为区教育部门;医院为区卫生部门;养老院为区民政部门;市容环境类(含市容环境提升、生态景观林、公园绿化、绿道、灯光等)为区城管部门;文体设施为区文体部门;水务工程为区水务部门;道路交通、公交首末站及其他设施的业主单位为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性住房设施为区住房建设部门;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为所在办事处,区政府另定的除外。
第五条 捐建项目原则上按照社会投资项目模式推进,以捐建人名义履行报批报建等手续,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予以认可,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并联审批,加快办理。
第六条 捐建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与捐建人签订捐建协议、建设监管协议,向捐建人提出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并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重大决策,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配合捐建人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报审和施工报建等工作,代表区政府接收和管理建成后的公共设施。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依法开展项目用地的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规划市政道路、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的实物接管和后期管养工作,并配合捐建人向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规划国土、城市更新、环保水务、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捐建决策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范围涉及建设相关公共设施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在专项规划阶段征求相关业主单位意见,由业主单位与意向捐建人进行对接,了解捐建意向。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建设的必要性、投资匡算、建设计划、用地的获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需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等达成初步意向,形成捐建意向报告和捐建协议。
其他用地范围规划的公共设施拟采用捐建模式建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业主单位提出对接建议,也可由业主单位直接与意向捐建人对接。
第九条 业主单位就捐建意向报告和协议等材料向区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环保水务、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就捐建主体、捐建内容和标准、投资额、规划及用地情况、建设计划等情况在电子政务网上公示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工作完成后,提出捐建事项请示,报分管业主单位的区领导审定。
第十条 经区领导审定同意实施捐建的公共设施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业主单位与捐建人直接签订捐建协议;总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业主单位将捐建事项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签订捐建协议。
第十一条 由业主单位与捐建人签订的捐建协议将作为项目备案(核准)依据之一。
捐建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匡算总投资、建设内容和标准、完成前期工作的时限、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及监管方式、产权性质、项目交付、违约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尚未完成收(转)地或房屋征收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提请区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组织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征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捐建人在签订捐建协议后,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核准证)。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核准)后,业主单位应与捐建人签订建设工作监管协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标准、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资金筹措、产权性质、项目交付、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违约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项目决算投资额认定方式应按照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管理等相关规定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签订后,捐建人应会同业主单位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账户,保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其中:建设工作监管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总投资的10%资金存在监管账户,用于保障前期工作顺利开展;在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按监管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前30日注入建设资金,保障工程按计划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后,捐建人报业主单位确认,业主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参照《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案设计确定标准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业主单位确认出具意见后,设计方案定稿。
第十六条 捐建人应按确认的方案设计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捐建协议中约定的设计标准。
第十七条 用地批复、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全部由捐建人负责申报,并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复。其中,用地批复给区政府或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捐建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不得恶意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完成招标后,捐建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障以及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捐建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专班,业主单位应选派一人作为建设管理专班成员,协助开展日常管理、监督,并配合及时提请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捐建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捐建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捐建人应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专人负责协助业主单位协调沟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对已完工项目履行质量保修期义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工程验收后,捐建人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竣工财务决算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捐建人应将项目捐建协议、监管协议、前期报批报建文件、竣工图,以及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项目全过程重要资料移交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于捐建项目按质按时交付使用、社会效益明显、捐建人履约情况良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将项目捐建及履约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税务等部门,在社会信用、财政支持、住房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可予以支持鼓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捐建人违反捐建协议或监管工作协议,造成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批报建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的,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非不可抗力、政府责任导致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由业主单位根据捐建协议和监管工作协议的约定,依原审批路径提请区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解除其作为建设单位的权力,终止相关协议,相关法律责任由捐建人承担。业主单位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对捐建人进行履约评价,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开工且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且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业主单位可根据监管工作协议的约定,责令捐建人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有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法律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按监管工作协议的约定处理。业主单位向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照区相关规定签订了市政道路建设补贴监管协议的,各相关单位仍按照原规定程序和职责分工推进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