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采砂项目招标收费方案
1.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0.1万元,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出让收益)
根据《贺州市八步区辖区贺江、大宁河河段砂石矿采砂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并通过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一标段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111.4万元,二标段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511.90万元,三标段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241.82万元,四标段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87.29万元。
3.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广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由水行政部门按照河砂开采量每吨0.5元计征,本方案每方河砂按1.5吨换算。河卵石开采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
4.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
结合近年来河道采砂现状,按河道采砂收益(单价以河砂(综合)价210元/m³)估算值的10%收取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一标段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为85.05万元,二标段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为389.34万元,三标段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为183.96万元,四标段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为66.78万元。
5.采矿权价款评估委托费用
根据《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此次评估委托费用为3.00万元。
6.采砂规划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费
根据《贺州市八步区辖区河道2021~2025年采砂规划编制报告服务合同书》和《贺州市八步区辖区贺江、大宁河河段2021~2025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合同书》,此次编制设计费合计为96.30万元。
7.砂石资源销售底价
根据《贺州市八步区辖区贺江、大宁河河段砂石矿采砂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河砂销售价格(不含税)200元/立方米,卵石、漂石的销售价格(不含税)85元/立方米。建议河砂销售底价按评估报告中河砂销售价格(不含税)的10%收取,20元/立方米;卵石、漂石销售底价按评估报告中卵石、漂石销售价格(不含税)的5%收取,4.25元/立方米。
二、河道采砂项目招标方案
根据《贺州市八步区辖区贺江、大宁河、都江河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21-2025年)》及《贺州市八步区辖区贺江、大宁河河段2021-2025年度河道采砂开采实施方案》。结合我区采砂的实际情况,拟将八步区龙回寨可采区、龙马村可采区为一标段,龙江-石福可采区为二标段,松木可采区、酸醋-牛路尾可采区为三标段,同保大队~老圩地可采区、牛洞可采区为四标,分四个标段进行招标。
由于各个标段的可采砂量不相同,各个可采区标底价(采砂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水土保持费+采砂规划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费+砂石资源销售底价)如下:
1.一标段:贺江段龙回寨可采区、龙马村可采区
出让年限三年(含禁采期),可采砂石总量28.23万立方米(其中可采砂量为4.05万立方米,河卵石量为24.18万立方米),可采区面积22.38公顷。采矿权使用费0.3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111.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7.22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费用为0.75万元,采砂规划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费为11.27万元,砂石资源销售底价183.77万元,合计334.71万元。
2.二标段:贺江段龙江-石福可采区
出让年限三年(含禁采期),可采砂石总量129.81万立方米(其中可采砂量为18.54万立方米,河卵石量为111.27万立方米),可采区面积103.02公顷。采矿权使用费0.6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511.9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5.18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费用为0.75万元,采砂规划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费为51.81万元,砂石资源销售底价843.70万元,合计1533.94万元。
3.三标段:大宁河段松木可采区、酸醋-牛路尾可采区
出让年限三年(含禁采期),可采砂石总量61.32万立方米(其中可采砂量为8.76万立方米,河卵石量为52.56万立方米),可采区面积45.77公顷。采矿权使用费0.3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241.8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9.13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费用为0.75万元,采砂规划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费为24.46万元,砂石资源销售底价398.58万元,合计725.04万元。
4.四标段:大宁河段同保大队~老圩地可采区、牛洞可采区
出让年限三年(含禁采期),可采砂石总量22.11万立方米(其中可采砂量为3.18万立方米,河卵石量为18.93万立方米),可采区面积16.73公顷。采矿权使用费0.3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价评估为87.2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1.32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费用为0.75万元,采砂规划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费为8.76万元,砂石资源销售底价144.05万元,合计262.47万元。
三、招标方式
通过委托招标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河道采砂权招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竞买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五年内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成交后的许可事项
采砂有效期为3年(含禁采期),不得超过规划期。各标段成交业主在缴纳表款后凭成交通知书、船证、船员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与交通部门签订有关保证执行最优农村道路运输的协议等相关手续后到水行政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注意事项
(一)在进行开采作业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安全。采砂船舶、船员需持有效证件作业;
(二)要求中标企业及时清运砂石,切勿随意在岸边堆积沙砾卵石,开采后须恢复原貌,不得碍航;
(三)相关企业在中标河段开展开采、疏浚、清淤、护岸等作业时,严禁超出规划范围,禁止破坏航道、港口等通航设施,不得影响通航安全;
(四)禁止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五)运输车辆需覆盖篷布,遮挡,避免砂石洒落,扬尘;
(六)如需使用农村道路运输需到交通运输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