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政策依据。为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小微园企业积极开展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工作,依据《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制高办〔20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和《关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本)的通知》(金经信投资〔2021〕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排的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效果验收认定,参与企业、技术服务公司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计和拨付工作。

3.补助标准。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金制高办〔2022〕7号文件执行。其中: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年度审计、专家验收认定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章  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4.工作分工。审计工作由招投标入围的年度技改审计单位承担。验收认定工作由市智能制造研究院负责组织,验收专家人员由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建设申报情况,制定年度审计、验收认定工作计划,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的工业小微园进行审计,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效果验收认定工作。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小微园市区级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

5.兑现方式。资金兑现工作参照市区工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兑现方式,按年度兑现。

6.审计。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附件2“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审计细则”。

7.验收认定。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验收认定工作由市智能制造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核、会议评审和听取业主单位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附件1“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验收认定办法”。

第三章  工作流程

8.申报要求。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文件,确定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工业小微园平台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9.申报主体。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工业小微园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区工业小微园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申报主体为有关工业小微园业主,业主负责整合辖区内有关企业、系统平台,形成资金补助申报清单上报。

10.材料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1-3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评审认定表“诚信承诺书”)。

11.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相关各方面(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不少于1人;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园区改造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园区改造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园区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2.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园,由园区业主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各区经信部门初审并盖章,统一汇总录入“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制高办〔2022〕7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出项目的补助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补助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和“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13.强化督查。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数字化工业小微园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工业小微园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小微园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14.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过程中,发现有关小微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市区扶工政策及其他政策优惠,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4)对小微园内已补助的设备,有关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随意转卖、搬离市区或挪作他用。期间,若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处理的,须及时到当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备案。

上述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种违规、违约行为,还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15.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1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评审认定办法

1-1.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评审认定标准

1-2.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评审认定表

1-3.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自评报告

2.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补助资金审计细则

2-1.( )年度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资金申请表

2-2.( )年度工业小微园区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补助汇总表

2-3.( )年度工业小微园区申请软性投入明细表

2-4.(  )年度工业小微园区申请软性投入付款凭证明细表

2-5.( )年度工业小微园区申请硬件投入明细表

2-6.( )年度工业小微园区申请硬件投入付款凭证明细表

2-7.( )年度工业小微园区申请设备投入明细表

2-8.( )年度工业小微园区申请设备投入付款凭证明细表

 

附件1

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验收认定办法

1.政策依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中共市委《关于印发市第八次党代会报告的通知(金委发〔202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制高办〔2022〕7号)和《关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本)的通知》(金经信投资〔2021〕39号),制定本认定办法。

2.评审认定工作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浙江师范大学共建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协议书》的要求,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具体负责,形成以审计机构、重点行业有关专家为基础构成的市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验收组。

评审认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总以上职位工程技术专家担任。

3.评审认定标准。专家组参照《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评审认定标准》(附件1-1),对申报项目进行打分,并出具《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评审认定表》(附件1-2)。评审认定的依据包括申报资料以及园区、企业实施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等。

4.评审认定内容。对推进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具体建设水平进行评审认定。

5.评审认定过程。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交叉监督,市智能制造研究院承办,相关行业专家审核,对各县(市、区)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建设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6.评审认定程序。市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智能制造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或集中会议答辩)审核评价,并形成最终意见。

7.评审认定准备。申报单位撰写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1-3)。评审认定通过后,专家组在《市工业小微园轻量级数字化改造评审认定表》(附件1-2)中出具评审认定意见。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评审相关内容评价表准备相关资料。

(2)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绩效指标、行业示范带动及推广应用等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8.评审认定结果。结果分为通过评审认定和不通过评审认定两种:

(1)通过评定: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70分为通过,低于70分不通过;

(2)等级评定:

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90分为优秀;

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80分为良好;

专家综合评定平均分≥70分为合格。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评审认定处理:

1)审核评价平均得分低于70分;

2)相关投入未实际发生或非申报单位投入的;

3)申报资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关联材料证明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真实性;

4)未能提供申报内容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

5)未达到示范推广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