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公布 2022 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2〕55号)、《关于下达2022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下达的2022年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部分。
二、资金分配方案
专项资金按实施进度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分配:
1.通过中期评审项目可预先拨付补助资金,对7月31日前固定资产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的项目预先拨付650万元,如补助金额超出实际投资额按实际投资额拨付。投资进度和实际投资额以统计部门证明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或第三方投资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市经信局对照目标进行实地查看、把关。
2. 根据项目验收得分高低,定档为A类、B类,按照1.2:1的系数,对剩余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原则上在9月底前完成剩余资金拨付。
3.如项目验收不通过或7月31日前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未达到30%,相关资金由市经信局商市财政局后调整用于其他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并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三、资金拨付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7月31日前向市经信局提交中期评审申请材料,由市经信局审核后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其他事项参照《市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当年度已享受浙江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