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能源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2〕181号),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推动能源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能源电子产业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融合创新产生并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是生产能源、服务能源、应用能源的电子信息技术及产品的总称,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等领域。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投资建设】支持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对新投资建设的、已完成项目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电子产业项目,最高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分阶段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
第四条【强链补链】支持能源电子企业补齐产业链短板,提升能源电子产业关键产品和技术供给能力。对填补我区鼓励发展的能源电子产业链产品空白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信息技术】支持企业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能源电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促进能源电子产业智能制造和运维管理。对应用于新能源领域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适配性技术及产品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特色园区】高起点、高标准推进能源电子产业园建设,在空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重大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集中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局、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
支持现有企业或园区通过提高容积率等途径升级改造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能源电子特色产业园。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以能源电子产业为核心的特色专业园区,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示范标杆】支持能源电子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在工业、通信、能源、交通、建筑、农业等重点领应用,推进定制化应用场景,开展能源电子多元化试点示范,加大新兴领域应用推广,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应用示范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标准制定】支持能源电子企业在光伏、锂离子电池、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氢储能/燃料电池等方面开展标准制修订,健全能源电子产业标准体系。对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扶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绿色低碳】鼓励能源电子企业开展碳足迹核算,大力推进碳足迹认证,助力企业碳中和,有效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提高国际竞争力。(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加大退役电池柔性拆解、高效再生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力度,持续培育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高质量推进回收体系建设。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电池回收利用成熟经验和典型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条【金融支持】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能源电子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持力度,助力能源电子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金融局)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