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参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建设定级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审(定)标准,开展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工作,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三级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资金全额承担,评审工作中所需专家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定级管理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定级组织单位的具体工作由市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承办。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三级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及牌匾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全过程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建设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对照相应评审(定)标准开展一次自评工作(以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 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企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提供标准化建设培训、 咨询、辅导等服务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的企业,向定级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以下资料:

1.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建设定级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参照第八条执行);

3.营业执照,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4.自评报告。

定级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对受理的申请,定级组织单位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以上的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并明确一名资深负责任的专家任评审组组长,定级组织单位应当派员全程参与,加强协调、监督和指导。参与申请企业标准化建设咨询、培训、辅导等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人员或个人,不得抽取为评审组专家。

评审组按照定级组织单位的通知和安排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主要通过审查自评报告、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询问从业人员等方式开展,务必做到评出质量,审出效果,每家企业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不超过3天(包含复核时间)。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组织单位同意,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评审组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确认企业整改是否合格,经评审组确认整改合格的,由评审组专家分别出具复核意见,评审组组长牵头编写综合评审意见,并及时将企业自评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专家复核意见和综合评审意见交定级组织单位。经评审组确认整改不合格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评审不合格,一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定级申请,企业可以在下一个年度内重新开三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定级。   (四)公示。定级组织单位收到评审组的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符合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报定级管理部门。定级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问题反映的,定级管理部门应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管理部门确认其标准化三级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六)颁发证书及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定级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和牌匾(样式见附件3),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三级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三级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三级定级申请。

第九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标准化三级定级。企业在标准化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管理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四)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五)每年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向定级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第十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定级管理部门撤销其三级等级,定级管理部门将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被撤销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级管理部门交回证书、牌匾。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一年内发生总计重伤2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优先推荐标准化三级企业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三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三级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涉及企业三级标准化建设定级的相关文件在此文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