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实施办法

为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采取函告、约谈、督查、通报、挂牌、考核等措施,强化责任落实。

一、函告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函告制度。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函告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函告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建议函。

1.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行业、区域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2.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行业、区域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3.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

4.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出建议函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函告对象未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府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送达督办函。

1.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2.上级重要批示和领导指示,需要查办落实的;

3.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逾期未整改的;

4.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5.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6.某一区域、行业连续发生火灾,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7.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函告对象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未及时反馈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约谈。

二、约谈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建立约谈制度,成立约谈小组。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管控不力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对其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约谈会后,被约谈对象应将有关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约谈小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约谈:

1.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2.辖区或行业发生2次以上(含2次)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3.突破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

4.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被约谈人员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三、督查制度

(一)市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督查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督查组具体实施。督查组由市政府督察室、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组每半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具体时间视情而定。

(二)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2.是否按要求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3.是否开展常态化、体验式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4.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5.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整改工作。

6.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7.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督查结束后,督查结果应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其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并与平安创建考核成绩挂钩。

四、通报制度

(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统计分析全市火灾情况(包括火灾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评估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对全市火灾形势严峻的乡镇(街道)、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治,上级部门督办落实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情况,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二)对市内外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较典型的火灾事故,以及我市在重要敏感时期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警示通报。

 

  • 挂牌制度

(一)对火灾形势严峻或经约谈后无明显改善的乡镇(街道)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可进行挂牌督办。

挂牌对象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个别火灾隐患突出的行业、单位(区域)也可以列为挂牌对象开展整治。拟列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整治的对象,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议后,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审定并公布。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挂牌整治对象:

1.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亡人火灾事故或三起伤人火灾事故,或在重要敏感时期发生亡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

3.连续3个月有两项火灾数据上升的;

4.连续三年年均发生火警大于60 起,且火警发生数同比增长明显,或者火警数下降幅度明显小于全市平均水平的;

5.发生较大影响以上火灾,经中央级媒体曝光,被省、市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

6.被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或办公室实施约谈后,在整改期限内,因工作不到位仍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整治一般在年初集中确定一批,也可以视情实行动态挂牌。挂牌整治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时间根据整治内容和区域确定。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地区的整治工作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挂牌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对于无法确定主管部门的行业,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五)挂牌整治期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派出专家指导当地整治工作开展,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六)整治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上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对整改措施落实好、消防安全形势改善的,经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摘牌。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继续实施挂牌。

(七)对整治工作不力或验收不合格的,要纳入平安创建考核预扣分。

(八)挂牌整治期间,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对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的重点乡镇(街道)进行重点研究。

 

  • 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根据年初下发的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

(二)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考核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等重要内容。年终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等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依法作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参考依据。

七、责任追究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三)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指导;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按权限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事故调查的形式和方法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形式和方法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