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放学后托管服务可采取“基本服务+拓展服务”的模式,基本服务包括看护、指导完成作业、对学困生进行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拓展服务指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每天的托管服务不少于2小时。

第二条 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公办学校开展放学后托管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其中基本服务不收费,拓展服务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15元/小时,学期初进行预收,期末按实结算;暑期托管服务收费标准为50元/天执行,提供就餐的按实结算,每期暑期托管班报名时进行预收,结束时按实结算。

第三条 所有托管服务收入(除餐费外)纳入非税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四条 民办寄宿制学校开展暑期托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民办幼儿园托管时间内一律不得收费。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设立教师课后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总量由区教育局核定,区财政全额保障。

第六条 教师课后服务补助资金总量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实际开班数为基数,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2小时,暑期托管服务每天不超过7小时。

第七条 学校课后服务发放方案报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学前教育科、人事科和计划基建财务科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由学校根据学校课后服务资金发放方案,统一标准按劳分配,每师每小时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 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按劳务费进行管理,发放总量包含在课后服务绩效总量,不另行安排。

第十条 学校行政、校医参与课后服务但非进班管理的人员纳入课后经费发放对象,一般每校区行政不得超过2人,校医不得超过1人,发放总量包含在课后服务绩效总量,由学校根据工作量综合考虑,不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一律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 对引进非学科类教育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参与放学后托管服务的,可按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整体打包支付,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收费总量的80%,并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托管服务按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2小时;民办义务段学校对托管基本服务进行补助,按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1小时。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各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把握不准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职能科室请示。

第十四条 区纪委、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将定期不定期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课后托管服务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政策执行不严格、不到位,发生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改变形式或变相列支其他费用等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