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 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地表水 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 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保工作,切实解决养殖污染问题,实现水环 境质量全面稳定达标。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建立常态 化、网格化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明确养殖污染监管责任,加快养殖转型升级,强化养殖污染执法,提高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削减养殖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国(省)考断面全面稳定达标,重点支流消除劣Ⅴ 类水质。

三、攻坚内容

(一)禁养区内禁止养殖

禁养区内杜绝任何规模畜禽养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除外),原有养殖场(户)需在 1 个月内完成清退并去功能化。(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限养区不得新增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迁入畜禽养殖专业户。原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照五种生态养殖模式之一进行生态化、标准化技术改造,实现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零排放,不得增加栏舍面积、养殖量和粪污产生总量。(注:参考广 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严格专业户和小散养殖管理

本方案执行的规模养殖标准为:生猪存栏 300 头以上按规模养殖场管理;生猪存栏 30 至 299 头的按养殖专业户管理;生猪存栏 30 头以下的按小散养殖进行管理。(注: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1.严格生猪养殖准入新建、改(扩)建养殖专业户及小散养殖户须选择五种生态养殖模式之一,配套相应设施,开工建设前需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备案,建成后需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配套设施完善后方可进猪苗。(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全面实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所有养殖场(户)必须全面建池截污,严格实行零排放,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排、偷排养殖粪污。镇(街道)、村应当将辖区
内所有养殖场(户)登记入册,实施动态化管理。生猪存栏 5 头
以上(含 5 头)的养殖场(户)必须进行粪污利用台账管理,建立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每两个月由当地镇(街道)报农业农 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所在镇
(街道)负责具体核查,严格落实“谁核查、谁监管、谁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对每个镇(街道)核查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
没有条件改造或限期未完成改造的养殖场(户),限期 3 个月内卖完存量生猪后,不得再从事养殖,镇村负责指导生猪养殖 户转产。(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鼓励所有养殖场(户)自行消纳养殖粪污,制定消纳计划(包
括消纳地位置、面积、消纳地种植类型等),并按每头生猪不少于 0.2 亩配套消纳地,消纳地不可重叠。5 头以下生猪养殖户采用自行消纳,种养平衡,并由当地镇(街道)和村委进行监督; 5-100 头生猪养殖场(户)由当地镇(街道)和村委对其消纳计划和消纳情况进行核查;101-299 头生猪养殖场(户)由农业农村部门及当地镇(街道)、村共同核查其消纳计划和消纳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第三方公司(指种植大户、合作社、旱改水运营单位等)收运消纳或送至有机肥厂、粪污收集中心进行处理,配套消纳地面积不足的养殖场(户)必须委托第三方公司或送至有机肥厂、粪污收集中心进行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养殖场(户)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确保指导到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办事处))
(四)强化规模养殖管理
3.强化规模养殖准入,实施生态化改造所有规模养殖场必须完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手续,落实防疫、用地、环评等有关要求,规范养殖粪污处置。未实现零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后四种生态养殖模式之一实施生态化改造,并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共同核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4.全面实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各规模养殖场需建立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每 2 个月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镇(街道)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粪 污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强化畜禽养殖监管联动
5.实行网格化管理
实行市、镇、村三级网格化管理,按市领导包镇(按《 市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定点联系镇(街道)工作方案》(廉办发〔2021〕9 号)分工要求)、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片的原则,开展常态化巡查,村干部每周巡查 1 次、镇(街道)干部每半月至少巡查 1 次、市领导每月至少巡查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5 家户)。(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6.逐步推进信息化管理
推进养殖场粪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强化养殖场的信息化监控与数码取证。优先推进国考断面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养殖场建设视频监控系统,根据养殖规模在门口、栏舍、储液池等重点区域安装相应监控设备,结合智慧平台,开发APP手机移动端应用,对重点区域养殖场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采取人工智能自动识别储液池水位,及时推送养殖场(户)粪污状况并作出预警;通过现场数据的采集,及时更新全市养殖场(户)的动态信息。(责任单位: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政数局,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7.强化部门监管执法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对养殖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部门每月至少对规模养殖场开展 1 次联合执法抽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关规定对规模养殖场违法排污行为查处,加强对各镇(街道) 执法帮扶指导,每年开展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
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 加强对动物防疫、屠宰、调运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对养殖场(户)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违法行 为进行查处。
水务部门对非法占用河道、滩涂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展和改革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牵头执法;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六)加强水产养殖管理
8.强化水产养殖准入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有污染水体水质的水产养殖;禁止在九 洲江等干支流等水体从事有污染水体水质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的水产养殖。鹤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产养殖按《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湛江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养鱼面积 5 亩以上的水产养殖场(户)需向当地镇( 街道)报备。
(3)牛蛙等各类蛙类养殖需符合用地、用药、环保等要求。未经依法批准许可,占用破坏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养殖尾水排放未达标的牛蛙等各类蛙类养殖场必须 1 个月内自行退养、拆除清理养殖设施、对土地进行复耕。(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9.强化水产养殖监管执法
水产养殖场需建设并运行养殖尾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养殖尾水进行有效处理。鼓励有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采用养殖用水循环 使用等生态养殖模式。
5 亩以上水产养殖场(户)换水、放水应提前 1 周将计划报当地镇(街道)。鱼塘底泥不得连同养鱼水体外抽直排,底泥需晾干、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对水产养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