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我市大数据领域企业,壮大大数据产业,打造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XX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XX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等,是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认定大数据企业,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XX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择优上报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
(三)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四)强化大数据产业统计分析能力,建立大数据企业名单,为大数据企业在获得政府奖补的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
(五)持续优化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并为大数据企业在兑现政府奖补的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
(六)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其他保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XX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XX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XX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区、开发区(园区)初审。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XX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XX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XX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XX市大数据企业库,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XX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引培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XX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经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纳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进行分类管理、动态跟踪,并作为XX市大数据产业有关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其有效期为4年,每年3月底前主动报送上年度经营主要指标数据。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变更材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满且未通过复审的,自动退出。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决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一)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从事大数据行业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未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
(七)未按期上报日常经营情况,未及时上报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