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赛内容
竞赛标准:
竞赛分别按照《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的高级工要求,统一进行命题和组织比赛。比赛内容为理论知识测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分别占30%和70%。
参考教材:家政服务技能提升系列教材之《母婴生活护理》《居家养老护理》(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出版)。
(一)理论知识笔试(60分钟)
1.参赛选手统一到指定的会场,根据参赛组别所对应的座位入坐;
2.所有参赛选手同时进行理论知识笔试。
(二)实际操作技能比赛(每名选手15分钟)
1.参赛选手根据抽签顺序,分别到家务料理员、母婴护理、养老护理、家政培训赛区进行。由评委宣布开始后统一进行;
2.各个项目,每3名参赛选手为一轮进行考核;
3.各类别每轮比赛时间为15分钟。
二、基本考点及分数构成
(一)理论知识大赛(分值100分):在复习题范围内筛选试题
(二)实际操作技能比赛:
1.家务料理员(分值100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认定职业(工种)、等级目录》:目录编号:139.4-10-01-06)
含家常菜烹饪、家庭保洁等(客厅保洁、厨房保洁、卧室保洁、卫生间保洁等保洁流程)。衣物收纳、书籍收纳、床铺整理更换床品、餐桌餐具摆放、合理化饮食安排搭配、水果拼盘、插花、场景布置和装饰等。
2.母婴护理员(分值100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认定职业(工种)、等级目录》:目录编号:140.4-10-01-06)
主被动操、幼儿操、精细动作:拼图、折纸、搭积木、填图、手指操、儿歌、故事、读卡片识物品、不同月龄辅食添加、营养搭配等。
3.养老护理员(分值100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认定职业(工种)、等级目录》:目录编号:138.4-10-01-05)
血压监测、轮椅使用、为老人穿衣、康复训练、褥疮护理、身体擦拭、为老人翻身、吸氧机使用、心理沟通等。
4.家政培训师(分值100分):
熟悉家政服务员的培训指导,独立完成培训教案制作。
评委会:由23名评委组成(其中:XX康养职业大学专家或职业教师13名,从省家政技能大赛专家库中随机抽选10名)。
烹饪赛场由3位评委进行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中间分为选手最终得分;烹饪得分占家务料理员总分的40%,家务料理的其它比赛内容由5位评委同时进行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3位评委的平均分。得分占总分的60%,由此得到参加家务料理项目的选手最终得分。
其它各项目赛场由5位评委同时进行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3位评委的平均分。四个比赛项目各设评委组长1名,评委会设评委总负责人1名。
三、扣分说明
本次比赛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执行,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
四、评委纪律
1.评委须服从评委组长的领导,遵守职业道德,文明评判、认真负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
2.评委须佩戴证件,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态度亲和,接受参赛人员的监督。
3.对试题保密,严肃赛场纪律。
4.严格遵守大赛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
5.严格执行大赛规则,不得向参赛选手暗示或解答与大赛有关的内容。按大赛有关规定、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做到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6.评委评分时不得相互商量,大赛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异议,须服从评委组长决定,避免与参赛选手和相关人员发生争执。
7.大赛组委会正式公布成绩和名次前,评委不得私自与参赛选手或代表队联系,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8.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大赛期间请假。
五、参赛选手纪律
1.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大赛规则,服从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安排,自觉维护赛场秩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声喧哗,私自任意走动。
2、须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参赛证件,按时到指定大赛场地参赛。
3.参赛选手进入赛场时,除按大赛规定携带的比赛用品(具)外,严禁带入任何技术资料、工具书或工具。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大赛现场。
4.参赛选手应提前检录进入候赛室,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进入赛场。迟到5分钟者,取消比赛资格。
5.大赛期间,除正在参赛的选手、评委及负责赛场内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赛场。新闻媒体等单位进入赛场,须经大赛组委会同意,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不得影响大赛的正常进行。
6.大赛时间结束,参赛选手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
7.参赛人员应爱护大赛场地的设施设备。
8.参赛选手在大赛过程中,如遇问题,须举手咨询,严禁交头接耳、相互暗示。
9.比赛顺序通过抽签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或私自调换。
六、违纪处理规定
1.参赛选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大赛成绩计零分:
(1)在赛场内交头接耳、暗示等作弊行为的;
(2)比赛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的;
(3)评委根据大赛要求宣布比赛结束后,仍强行作答或操作的;
(4)不服从评委评判,扰乱大赛秩序,影响比赛进程的;
(5)其他原因且不听劝告的。
2.对于违反大赛规则的任何人员,由大赛组委会核实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大赛资格,并作通报批评。
3.对于违反大赛规则的非参赛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七、申诉与仲裁
(一) 参赛选手对赛场提供的设备、工具不符合规定的或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均可提出申诉。
(二) 现场申诉最迟应在大赛结束后1小时内提出,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督仲裁组提出,由监督仲裁组进行裁决。
(三) 监督仲裁组有权对赛场违规选手的违规行为做出查处和裁决,监督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对仲裁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比赛或滋事,否则按弃权处理。
(四) 如大赛出现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况,由监督仲裁组与大赛主办单位商议后,做出决定。
八、其他
1.本规则为大赛总体规则。
2.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