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湛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支适应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精湛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引进和培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县建设的若干举措》(博委发〔2022〕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精湛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劳动者。

 

第二章  精湛技能人才引进和培育

  • 实施技能人才生活补贴。我县企业新引进(首次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新培育的精湛技能人才,与我县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高级工(三级)每月300元、技师(二级)每月5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月8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三年。
  • 实施企业引才育才补贴。我县企业成功引进(首次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培育精湛技能人才,依法依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育才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实施校企协同育才补贴。鼓励惠州市内本地职业技术院校通过“新型学徒制”“订单班”“冠名班”“顶岗实习”等方式,为我县企业输送适岗型精湛技能人才,一次性输送20名以上高级工(三级),与我县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首次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满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术院校协同育才补贴。
  •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我县企业在职工作的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社会化考评提升职业技能,新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工(三级)1500元、技师(二级)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只能申领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三年内不申领的,视为放弃。

 

第三章  精湛技能人才平台建设

  • 支持校企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通过集中管理、年度备案、联合培养等方式,持续培育符合我县市场需求的技能人才。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贴;对新认定为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为市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
  • 支持申报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室申报设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工艺创新和带徒传技等

方面的作用。对新申报成功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对新申报成功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  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立以赛选才的培养机制,定期举办“工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竞赛获奖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获奖个人按一等奖每人5000元、二等奖每人3000元、三等奖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金奖励。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企业、院校或个人申请本办法中的各类补助、奖励等项目时,应正常经营或在本县工作。除特别规定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县财政局对各类精湛技能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督查。企业、院校、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政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