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金融业集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的工作部署,构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推动企业加快发展和产业加快升级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新路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设立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地方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平台等金融机构。包括内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区内注册成立且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具有法人资质的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 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是指在区内注册、运营并直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有地级市以上级别分支机构管理权限,并具有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业务统计、纳税统缴等功能。
(三)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区内注册成立并为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四)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机构且在区设立、运营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机构。
(五)金融投资控股平台,是指本地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牵头发起成立、注册资本(实缴)超过一亿元的投资控股公司,其控制两个或以上受监管的金融或类金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实行严格分业管理,金融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一半以上。
(六)经区委区政府研究认定的金融新业态。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建设“双中心”工作部署,重点打造“金凤凰产融集聚区”和“佛山新城金融集聚区”南北两个金融集聚区,支持金融机构到两个重点区域集聚发展。
第四条 鼓励引进高端金融人才。按照区委区政府“以才兴城”的总体战略,引进和培育一批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金融人才,激发金融人才队伍活力,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给予落户补贴。本办法实施之后,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相关金融集聚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我区相关金融集聚区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或迁入后三年内给予落户补贴:
(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二)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仅含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投资控股平台分阶段给予100万补贴:当公司累计业务余额达到5000万元时,给予其一半落户补贴;当公司累计业务余额达到1亿元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补贴。
(四)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对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第六条 给予金融机构新增贡献补贴。
(一)本办法实施之后,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或迁入后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当年对比上年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补贴,一家机构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有区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参与出资的金融机构,按剔除区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出资比例部分计算补贴。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以上且实现10%以上增长的,每年按其当年对比上年增加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给予补贴,一家机构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给予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在下列金融机构就职的高管团队成员,工资薪金所得在区纳税且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5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收入补贴,补贴条件如下:
- 本办法实施之后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自设立(迁入)起连续三年,每个机构给予5个名额享受补贴;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部分达200万元以上的,每个机构给予5个名额享受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办法实施后升格为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每个机构连续三年给予5个名额享受补贴;
(四)在设立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团队成员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入纳税且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50万元以上的,按转入当年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收入补贴,该项补贴不占用本办法第七条(二)、(三)的名额。
第八条 对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存款结构优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法人机构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奖励。补贴条件如下:
(一)金融机构当年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或金融机构存款总量达150亿元以上且当年对比上年实现30%以上增长的,每家机构增加5名高管享受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
(二)金融机构当年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或金融机构存款总量达300亿元以上的,每家机构增加5名高管享受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
第九条 加快推进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促进区域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不断扩大移动支付在我区使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支持重点镇街创建移动支付示范镇(街),进一步发挥移动支付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对本地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意义的金融招商项目,可根据其推动我区金融集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程度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每年定期安排扶持申报。办理程序如下:
(一)公告。区科技局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请通知(指南),明确当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区推动金融业集聚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资金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审核。区科技局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具体扶持名单和金额。
(四)公示。入选名单在区科技局政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提出,由区科技局在20天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五)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发文确定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享受扶持的机构或公司,须签订协议保证在享受扶持资金后10年内不得注销、不得将注册地址变更迁出区,不得减资,否则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列入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申请区级有关扶持的资格,情况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享受扶持的机构,需保证在上一年至申请资金时段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信用中国”网站的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第十三条 扶持对象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本区级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达到、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