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四)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规定,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第五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入住经费的80%予以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入住经费的70%予以补助。

(三)其他重度残疾老人,按照每人每月入住经费的50%予以补助。

(四)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

第六条 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

 

第三章 申请及核准入住

第七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

(一)系统受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浙里康养,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入住合同,平台自动受理。

申请补助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须上传户口本等凭证材料。

(二)网上审批。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及能力评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开展审核工作,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额度和个人支付额度;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审批终止。

(三)系统预警。服务对象在机构入住过程中,如身份条件发生变化,浙里康养将自动报警提示,养老机构应根据提示,变更服务对象自付额度。

服务对象或养老机构对系统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异议,区民政局对异议进行处理核准。

第八条 为困难家庭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对已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在全区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

服务对象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十条 服务对象入住机构应由其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合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

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按照归集至浙里康养、经核查确认的数据,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将困难家庭服务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因服务对象入住、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补助。

困难家庭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以系统预警时间作为补贴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四条 浙里康养归集的数据是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发放的唯一依据。补助资金全部纳入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养老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审计。

 第十六条 对发现养老机构、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合谋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补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七条 困难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八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