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殡葬设施服务水平,优化殡葬设施布局,节约土地资源,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和《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精神和国家其他相关殡葬管理的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编制《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全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包括市区、五棵树镇、弓棚镇、新立镇、泗河镇、大岭镇、大坡镇、环城乡、闵家镇、于家镇、黑林镇、土桥镇、八号镇、刘家镇、秀水镇、保寿镇、新庄镇、育民乡、红星乡、太安乡、先锋乡、青山乡、恩育乡、城发乡、延河朝鲜族乡

第三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1年至2025年,远期为2026年至2035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
4、《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5、《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6、《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
7、《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8、《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9、《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工作的通知》(民函〔2019〕32号);
10、《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11、《吉林省民政厅关于遗体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情况的通知》(吉民发〔2018〕51号);
12、《吉林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6〕27号);
13、《吉林省推进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建设公益性生态安葬区试点方案》;
14、《吉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吉民发〔2021〕48号);
15、《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16、《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
17、《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散埋乱葬专项行动的通知》
18、《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准则》(GB18081-2000)
1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2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划编制成果。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整合资源,存量挖潜。
对现有殡葬设施存量用地进行挖潜、整合,充分挖掘现有殡葬设施的潜力,提高现有殡葬设施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着眼广大人民群众安葬需求,对新建殡葬设施进行统筹规划,满足殡葬设施未来发展需求。
2、多规协调,合理布局。
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要求,结合设施服务半径、交通可达性等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3、节约集约,合理布局。
坚持殡葬改革方向,贯彻落实少占地、不占地、复合利用土地的原则,加强现有殡葬设施的复合利用。合理引导,逐步过渡,积极发展生态殡葬,推广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少占地、不占地的生态型葬式,实现葬式节地化。
4、适度超前、永续发展。
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未来人口发展规模和殡葬事业长远发展需要等因素,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处理好规划前瞻性与操作性、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5、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的前提下,适当兼顾中华民族特有的丧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使殡葬场所成为生命文化的集中体现。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市殡葬设施规划及建设控制引导的法定依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殡葬设施选址及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七条. 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构建惠民保障体系健全、土地利用生态集约、文化内涵健康与“生态宜居城市”相适宜的现代殡葬体系。
–骨灰集中安放至市天极公墓、农村区域性公益性公墓和乡镇骨灰堂,逐渐实现立体、生态安葬,全市无非法公墓和散埋乱葬现象,尽量达到少占地或不占地的目标。
–加快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至2025年全市已经建成的乡镇骨灰堂修缮使用率达到100%;至2035年,全市五个片的农村区域性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
—-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民政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共管,完善市-乡(镇、街)-村(社区)三级殡葬管理体系,深入落实殡葬政策法规,形成规范的殡葬管理体系。
2、分期目标
近期目标:到2025年,市殡葬服务充分发展,基本服务更有保障,选择性服务更加丰富,殡葬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显著提升;殡葬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发展水平差距逐步缩小,现代文明殡葬新风尚逐渐形成。
3、远期目标:到2035年,殡仪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全面实现殡葬文明和进步;殡葬设施建设逐步实现设施现代化、环境园林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骨灰处理实现以殡仪馆、骨灰堂存放、公益性公墓安葬和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型葬式为主,全市无非法公墓和私埋乱葬。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100%。

第八条. 主要任务
1、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调整优化殡葬资源结构,使殡葬设施与群众殡葬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要求相适应。围绕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在提供多元化殡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基本设施建设改造。
2、深化农村殡葬改革。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深化农村丧葬习俗改革,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和建设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实行集中管理,提供规范服务,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整治农村散埋乱葬,遏制大操大办、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
3、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
因地制宜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动公墓建设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引导群众从注重大碑大墓等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纪念为主。加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建项目用地需求。按照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规定,严禁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和散埋乱葬,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墓葬方式,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倡导积极绿色消费理念。
4、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
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动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从阶段性服务向全程性服务延伸,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九条. 殡葬设施体系
市殡葬设施体系包括殡葬设施体系和安葬设施体系。
1、殡葬设施体系
根据服务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规划保留原有两处殡仪馆,且不予新建殡仪馆。
2、安葬设施体系
根据服务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市安葬设施体系分为四类,包括:城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回民公墓和烈士陵墓。
第十条. 殡葬设施布局原则
1、充分利用现状设施
充分利用现状设施,通过引导逐步实现现状设施的复合利用。
2、符合规划
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公墓布局,科学划定公墓范围。兼顾群众安葬祭扫便利和散埋乱葬坟茔搬迁,积极探索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按照每处公益性安葬设施辐射人口不少于10000人的原则,科学选址,优先选择历史形成的墓葬点、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农村适当位置的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规划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
3、服务范围合理
殡仪馆:规划保留原有两处殡仪馆不变。
经营性公墓: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禁止经营性公墓建设;新建经营性公墓应考虑人口、距离、交通、景观等因素,在外围郊区适当布局。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行政区划为单元均衡配置,结合市实际,打破乡(镇)限制,进行区域性的公益性公墓布局。
4、保障交通便利
依托干线公路、县道、乡道作为来往公墓的主要道路,并能够快速到达高速公路、快速路、国省干道和轨道交通等。
第十一条. 死亡人口预测
预测2021-2025年,人口死亡率达到6‰,市域内年均死亡人口达到4998人;预测2025-2035年,人口死亡率为7‰,市域内年均死亡人口达到5810人。
第十二条. 墓穴需求
至2035年综合预测市境内墓穴总需求量为83090个。包括:近期新增24990穴。
第十三条. 穴均占地
根据吉林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编制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吉民电(2021)37号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吉民发〔2021〕48号),独立墓穴单位占地为0.5平方米/穴,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为0.8平方米/穴,生态节地葬平均占地面积0.3平方米/穴。
第十四条. 划定市域禁埋区域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散埋乱葬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全市辖区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河流主干道两侧可视面,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三沿六区”和高铁、机场等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制定市域禁埋区域。
1、三沿
三沿包括:县域范围内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河流主干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土地,该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划定为市域禁埋区域。
2、六区
(1)城乡规划建设用地;
(2)自然保护地;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4)风景名胜区;
(5)文物保护区;
(6)农田保护区。
与市自然资源沟通后确定,所选定地块未占用《通知》所规定的“三沿六区”,且不在高铁、机场等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可以规划为殡葬设施用地。
第十五条. 服务型区域划分
殡仪馆:规划保留市原有两处殡仪馆,服务于市市域范围。
经营性公墓:规划保留1处经营性公墓,即市天极公墓,服务于市市域范围。
公益性公墓:根据市现有地类、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将市分为五大片区,每个片区设立一处公益性公墓。
第十六条. 殡仪馆选址布局
殡仪馆与居民区的距离最少2公里以外。依据我国《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准则》(GB18081-2000)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限定,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离居民区最少2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处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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