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公共空间清理和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三变”改革提升工程的意见》(皖农发〔2022〕17号)精神,深入推进“两强一增”,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集体公共空间和村集体签订的不规范经济合同清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摸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底数,整治侵占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纠正村集体签订的不规范经济合同,盘活利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农村闲置宅基地。同时,引导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阳光交易,切实提高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水平,大幅度降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信访纠纷,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专项清理行动

1.开展农村集体空间清理专项行动。重点清理长期无偿占用或不合理低价使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等集体空间的行为。具体包括:

(1)强占耕种集体的机动地,强占集体沟、塘、路、坝、“四荒”等资源的;

(2)强占集体耕地、集体建设用地的;

(3)强占因农户(含五保户)整户消亡等原因依法应由集体收回农村土地的;

(4)无偿占有使用村集体固定资产、强行压价购置村集体固定资产的;

(5)违规承包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

(6)擅自占用、非法侵占村级集体资产的;

(7)其他侵占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行为。

2.开展村级经济合同清理规范行动。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规范经济合同进行专项清理规范,并建立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台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农民利益受损。重点清查:口头合同、程序不规范、合同要素不全、期限过长、价格显失公平、随意转包、违规变更用途、拖欠土地承包费(租金)等问题合同。

(二)探索盘活利用有效途径

1.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盘活利用行动。各地对清理核实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采取集体自营、出租或入股等形式进行盘活利用,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要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提升工程,积极拓展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盘活利用的维度和宽度,探索新模式。具体包括:

(1)对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林地、园地、“四荒”、水面等资源作价入股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2)对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但划归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折价入股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3)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救灾和打卡到户的补贴类资金除外),在符合政策要求、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股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得股份收益;

(4)支持村情相近、资源相连、产业相同的村集体突破村域界限,以股权联结方式,组建产业联盟,开展联建联营,促进联合发展。

2.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行动。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变“死资产”为“活资产”,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体包括:

(1)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2)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宅基地(住宅)股份合作,探索土地股、农宅股,推动农民变股东;

(3)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依托自有或租赁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4)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和规范有序流转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

(5)支持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

三、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从2022年5月开始,到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5月上旬)。各县(区)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工作专班名单于5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5月中旬至2022年11月底)。按照调查摸底、依法清理、规范管理、盘活利用四个步骤进行。

1.调查摸底。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基础上,通过查阅承包合同、入户走访、实地丈量等方式,对村集体机动地、建设用地、“四荒”地、农村道路空间、水体空间、林业空间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村级签订的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经济合同进行摸底。重点掌握侵占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不规范经济合同问题线索,建立问题台账。

2.依法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类进行整治。对私自占用、无偿使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依法依规清收,明晰集体产权边界。对村级签订的不规范经济合同,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整改。对承包租赁费过低、显失公平、损害集体利益的合同,要依法重新签订;对合同条款缺失、含糊不清、表述不确切的,采取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完善有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规范;清理中要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协商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妥善处理。

3.规范管理。经过清理整治后,乡镇(街道)要补充完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经济合同登记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实行动态更新。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收益、处置及重大事项决策等长效机制,强化规范管理;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集体资源使用权和闲置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经营性资产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自2022年6月起,凡交易标的额1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各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交易费用进行补贴。

4.盘活利用。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要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对沿河易涝、交通不便地块,开展连片整理;对沿路和村内不易发包的狭窄地块,开展集体统一经营;对于村集体收回的连片土地,实施规模流转;对田间地头沟渠路边的零星地块,可采取集中发包;对集体建设用地,要合理规划,满足产业用地需求。2022年6月底前,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选择1个村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12月底前,每个乡镇(街道)试点村不少于5个。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2年12月)。各县(区)对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典型经验,形成政策建议,12月30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市级适时组织抽查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市对县(区)“两强一增”工作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公共空间清理和盘活利用专项行动是推进“两强一增”、发展集体经济的具体举措,对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化解农村信访纠纷、推进阳光村务、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县(区)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会同纪委监委机关、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清理和盘活利用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交、联合清理等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加强对镇村干部的业务培训,落实包保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清理和盘活利用工作。要加强督查调度,每月29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广泛收集涉及侵占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不规范经济合同的问题线索,建立问题台账,逐一整改销号。要加强专项清理政策宣传,注重挖掘一批创新实践的鲜活案例,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总结各地在盘活利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广泛宣传推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要强化督查问责,对存在侵占行为的党员干部,要责令其在限期内主动带头退出私占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侵占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拒不返还、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对专项清理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等方式严肃处理;对工作中瞒报、隐匿或借清理之机制作虚假经济合同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性质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