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联合体建设要求,全面承接省市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部署,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两链”深度融合,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省市链长制中建设的、经各级部门认定且属于区内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包括企业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牵头或参与单位,以及承接市内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科技成果转移的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3亿元,用于支持创新链产学研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融通发展。

第三条  给予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产业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要求进行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实施揭榜挂帅。推行“军令状”“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攻关模式,每年度从新型产业创新组织中择优选择一批攻关项目,经备案、验收后,给予最高不超过研发总投入30%、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等各类重大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条  开放创新平台。鼓励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区内企业使用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服务,按照实际使用费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壮大链主企业。鼓励链主企业牵头建立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可按其研发投入最高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培育一批“单项冠军”“小巨人”“隐形冠军”企业,对“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速成果转化。全面落实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完善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机制,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评价,推行科技成果经理人制度,加快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采购市域内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第八条  支持产业协作。鼓励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牵头企业加大本地上下游企业生产配套订单,对年度执行订单增量在1亿元以上的链主企业,按增量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市内各类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科技成果转移,择优给予实际支出的20%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重大成果。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一责任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对省级科技进步奖只给予第一责任单位奖励。

第十条  鼓励示范应用。支持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省、市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等典型应用场景,对纳入省、市应用场景目录的项目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各级认定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区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府相关采购主体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或者品类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建设。鼓励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支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形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的“核心圈”,对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快人才引育。全面落实各类人才引育政策,优化领军人才发现机制,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军人才库,打造科技人才雁阵梯队。支持新型产业创新组织与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建立人才合作培训或订单式培养机制,给予相关配套专项补助。赋予新型产业创新组织人才举荐权,每年单列进行人才评价,经认定,在子女就学、人才房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十三条  强化基金合作。设立1亿元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股权投资支持。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衍生项目,择优给予按创投机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跟投。

第十四条  建设专业园区。鼓励和支持存量工业用地更新改造,对新型产业创新组织优先给予空间保障。支持命名一批新型产业创新组织专业园区,鼓励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开展科技和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深化企业服务。选派懂技术、懂管理,熟悉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的科技管理和专业服务人员,参与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管理协调、技术路线选择、攻关方案设计、技术咨询指导等具体工作。建立滨江产业技术高端智库,支持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技术专家成为智库专家委员会成员,为全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本政策自发布后30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具体由区科技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