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负面办学行为:
按照《市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管理办法》第 条
第 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一次性扣 分 。
如对上述扣除积分行为积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检查机关(盖章)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校外培训机构,一份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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