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1310”工作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立足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要求,贯彻“制造业当家 工业立区”战略,进一步强化政策和服务供给,促进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发展后劲,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HH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区属国企、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区建设工业载体项目的,参照本措施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条【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度放宽对工业用地提容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将履约情况作为审批要件。
第三条【鼓励盘活低效用地】鼓励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新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制造业项目项目,按新建计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对新建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标准产业用房,第一层按新建计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第二层及以上部分按新建计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给与最高1000万元扶持。
第四条【贷款贴息扶持】对实施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按照项目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上限为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同一独立法人每年可申报贷款贴息补贴的项目最多1个。
第五条【动工投产奖励】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提前收地并进场施工的,或地块达到交付条件后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内进场施工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扶持。
附 则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措施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