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示范乡镇(项目)评选激励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毅笃行“XX之干”,推动全市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加快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的通知》(丽委发〔2019〕23号)和《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工作促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17〕71号)等文件精神,每年评选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和示范项目,并予以表彰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项目评选激励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下辖乡镇(含街道,下同)和行政村。

每年评选示范乡镇7个、示范项目12个。

示范乡镇、示范项目原则上不重叠。

示范项目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倾斜。

第四条 因党风廉政建设、平安综治、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事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选活动,已报名的参评资格自动失效。

二 条件设置及评分内容

第五条 示范乡镇需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现代化。具有特色主导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程度较高,农民增收渠道多元。发展“品质农业”,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严守粮食安全底线和耕地保护红线,全面推行“田长制”,完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任务,做好农机推广工作。强村公司实体化运作,效益良好。村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行政村年收入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2.人居生态化。乡镇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有特色,建筑风貌管控到位,农民建房有保障,人居环境优美,交通出行便利,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打造花园乡村1个以上。建立低收入农户住房、用电、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建立违章建筑巡查管控机制。深入实施“三大革命”,卫生保洁实现全覆盖,建立家禽牲畜散养长效管理机制。

3.乡风文明化。培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发扬尊老爱幼、邻里和睦、互帮互助、遵纪守法的美德,形成反对迷信、崇尚科学的风气,倡导移风易俗、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县级以上文明村、法治村占比达50%以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文化礼堂达100%。

4.治理规范化。深入开展“红耀绿谷、强基共富”工程,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凸显,严格执行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制,认真宣传落实“三农”政策。有标准化综治中心,定期开展宪法法律、扫黑除恶、电信防诈、反邪教等宣传活动。疫情防控体系健全,措施到位。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合法权益。村民违法犯罪发生率低于全县平均水平。无缠访、闹访、非访活动,无群体集访,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生活富裕化。坚守不发生发规模性返贫底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稳步增长,并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义务阶段入学率100%,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以上。有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有合格乡村医生。

第六条 示范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村作为业主单位。

2.属工程类项目的,审批到位、设计合理、程序规范,符合质量标准,具有公益性质,能够提高村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群众受益面广、认可度高。

3.属产业类项目的,应符合法规政策导向,有助于村庄产业发展和业态培育,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可以提供部分劳动就业岗位,带动农民尤其低收入农户增加收入或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群众反映良好。

第七条 示范乡镇评选总分100分,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各占50%。其中,实地考察主要包括组织体系(10分)、工作实绩25分、台账资料5分、特色工作10分等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设附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示范项目评选总分100分,采用现场考察打分方式。

第八条 评选设基础分,分值70分。未达到基础分的单位自动落选。

三 申报及评价程序

第九条 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评选活动,并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第十条 审核推荐。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乡村振兴局推荐。

第十一条 市级评选。报名截止后,由市乡村振兴局组成工作组对各参选单位、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打分。

专家评分。实地考察完成后,由市乡村振兴局组成专家评审团并召开评选会。专家根据参评单位现场陈述情况进行打分。

实地考察得分与专家组得分相加为最终成绩。示范乡镇、示范项目按得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取足相应名额。

四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被评选为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由市乡村振兴局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评的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款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平衡预算及其他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一个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