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及考核工作,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20〕93号)、《重庆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区投资建设、运营,为辖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生活照料、人文关怀、信息咨询、紧急救助、代买代购、家政、助餐、助行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设施,包含镇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和村级互助养老点。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分为两种模式:
(一)公建民营。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机构运营。
(二)民办公助。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自主运营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辖区卫生资源同址或就近规划,与既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福利设施整合布局。
(二)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品质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三)公益服务原则。坚持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按照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服务。完善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
(四)底线民生原则。优先保障户籍“三无”、低保家庭、“三属五老”、重点优抚对象和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镇街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的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负责公开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公办设施,并对社会力量自主投资建设设施的运营加强指导,签订监管协议,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运营机构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的审核;协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负责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维修维护、提档升级(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镇街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除外)。
第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面统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养老设施运营机构的业务指导;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负责运营机构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的审批、资金拨付。
第七条 运营机构负责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按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将政府补助资金(建设奖补资金和运营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开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工作,不足部分由运营机构自行解决。

第三章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及建设标准
第八条 按照“镇街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养老服务站,村建互助养老点”要求,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在原未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区域,每个街道至少布局1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布局1个养老服务站,每个镇布局1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个村布局1个互助养老点。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租赁和有效利用国有闲置资产等方式进行建设。
第九条 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0㎡,设立服务接待区、生活照料区、托养护理区等八大功能区,按照统一要求制作标识标牌。
(一)服务接待区:设置服务台、品牌形象展示墙,应具有服务咨询、形象展示、服务项目及收费公示等功能。
(二)生活照料区:具有助急、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家政服务等居家生活服务功能;拓展金融、适老产品租赁等服务功能。
(三)托养护理区:具有短期照料、托养介护、上门护理等服务功能;设置养老服务床位20张。
(四)健康管理区:应具有健康数据与档案、健康指导、康复理疗、保健养生、送药助医、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
(五)文化教育区:具有音乐、舞蹈、书画、艺术、老年大学教学等服务功能;设置养老、孝老、敬老文化展示区域,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教育、娱乐创新项目;具备护理技能、老幼互动等教育培训功能。
(六)人文关怀区:具有心理咨询、精神慰藉、老年陪伴、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
(七)休闲娱乐区:具有棋牌娱乐、旅游健身、手工艺创、视听鉴赏、休闲聊天等服务功能。
(八)运营管理区:应设置日常办公用房,搭建信息数据平台,按要求配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