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县农村小型工程富余砂石料资源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农村小型工程建设产出富余砂石料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资源税费流失,消除自产砂石、石料堆放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实现砂石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丽水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机制扎实推动砂石行业高质量绿色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丽砂管〔2023〕1号)和《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建设项目自用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丽农便函〔2023〕1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监管机制
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一)监管范围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按照施工方案开挖的砂石土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土资源。
(二)监管要求
1.落实项目备案制度。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签订项目承诺书。对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各乡镇(街道)应和施工单位签订不私售富余砂石料资源承诺书。
3.加强部门协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中涉及砂石料资源处置的,及时对接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协同处置。
4.属地管理原则。农村小型工程富余砂石料资源管理实行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农村小型工程落实富余砂石料资源进行巡查、监管。同时,强化各乡镇(街道)及职能部门动态巡查,一经发现涉砂违法行为,由县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监督问责
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园区根据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统一管理相关工作。一经发现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方私自出售、违法使用工程建设富余砂石资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