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原则】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交通引导和适应土地发展、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阶段划分】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区城市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相关活动;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通影响评价评审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本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本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