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管理,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保护砂石资源与生态环境,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机制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丽水市机制砂行业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生态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丽自然资规发〔202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且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砂石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河道疏浚工程项目除外)。
(二)矿山:矿山根据经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开采设计》或《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等方案,开挖原先已出让矿产资源储量外砂石资源的。
第三条 成立县砂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的开采利用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专设常务副主任,并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常驻办公,主要负责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机构设置,人员抽调另行制定方案。
第四条 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且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砂石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开工前,应将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报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备案,有剩余砂石资源提请机制砂管理办公室处置剩余剩余砂石资源。
(一)施工设计方案中剩余砂石资源量大于1万吨的,由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施工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算剩余砂石资源和进行价款评估,并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二)施工设计方案中剩余砂石资源量小于1万吨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已审定的施工设计方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算剩余砂石资源和进行价款评估,并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三)情况特殊的,由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集体研究确认出让方式,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矿业权人根据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开采设计》或《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等方案,进行矿山基建、开采、硐探、坑探、边坡治理、通矿道路建设等工程施工开挖原先已出让矿产资源储量外的砂石资源,应在开工前将相关方案报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算砂石资源量和进行价款评估,拟定矿产品处置方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第六条 处置的砂石资源以《核算报告》为准,核算报告中需明确建设工程总开挖量、自用量和剩余量。
第七条 公开竞争处置起始价根据《价款评估报告》确定,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置的,给予乡镇(街道)处置收益留县部分30%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常态化执法监管。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建立常态化执法巡查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为砂石资源规范管理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县财政对联合执法及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保证机制砂管理办公室工作正常开展。
(二)完善联合共管机制。县机制砂管理办公室应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构建高效协同、运转顺畅的执法共管机制。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涉机制砂行业犯罪案件,协助做好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负责砂石资源运输车辆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在供地前对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做出说明和提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采砂石作业以及装载砂石料的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限运输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县生态林业中心负责依法查处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砂石开采、加工、运输等各环节的生产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企业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负责查处砂石运输车辆带泥运行、未密闭、未覆盖或密闭、覆盖不严密泄漏、遗撒造成的城市道路污染,负责《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有关部门移送并需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县税务局负责依法对相关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及征收;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停产整治、依法关闭或取缔的企业停止供电或销户,负责依法处理窃电行为。
各乡镇(街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保护各项制度,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工业园区:负责场地平整建设工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项目建设中砂石资源的监管。项目工程建设应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开挖砂石资源,严禁越界开挖,严禁未经依法许可擅自运出项目红线范围和销售,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制订的有关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