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为支持产业园区与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2025年,推动10个以上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支持10个以上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带动500家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建设5个以上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平台。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纳税地在市范围内、依法诚信经营;或电信运营商分支机构;或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一)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园区试点牵头单位)是经镇街政府委托或授权管理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单位、或与镇街政府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或与镇街政府合作共建5G数字化产业园区的平台服务商及5G运营商,且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牵头单位(以下简称产业集群试点牵头单位)是指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发布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工程)的牵头单位,或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发布的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工程)培育入库项目的牵头单位,或经“揭榜挂帅”方式选定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的牵头单位。产业集群试点牵头单位的管理人应为“懂行人”,在所申报的细分行业领域从业超过10年。包括3类:
1.产业集群头部企业牵头。产业集群中已认定的市总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牵头。原则上产业集群头部单位牵头试点不超过1个。
2.标杆平台单位牵头。经认定的市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数字赋能标杆平台牵头。原则上标杆平台单位每年牵头试点不超过1个集群。
3.第三方服务商牵头。由具有行业公共服务能力,能聚合生态资源,打造面向区域和行业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新制造生态系统(参见《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实施细则》)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商或电信运营商牵头,要求在所申报的试点行业有成功落地且服务成效好的广东省内案例。原则上第三方服务商每年牵头试点不超过1个。
第四条 资助方式。本实施细则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资助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建设。支持各镇街政府重点规划、主导建设且具有良好基础的产业园区开展数字化管理,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的,按照镇街已完成支持的金额进行市级1:1配套支持,市级对试点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
(二)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围绕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和市各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或工程,以下简称省试点)和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培育入库项目,或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选定的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集群试点。试点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按照试点期间试点牵头单位完成企业数字化转型数量分别超过50家、75家、100家的,对应完成数量档次分别按其在市产生营业收入的20%、30%、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计划下达后按照承诺任务目标计算最高奖励资金额,并拨付30%的奖励资金,项目完成试点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70%的奖励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进度检查,对未通过进度检查的项目,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对重特大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三章 试点申报要求
第六条 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申报要求
(一)试点园区包括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省级特色产业园区(包括化工园区)、市十大主题产业园(含单个片区)以及其他千亩以上产业园区。
(二)试点任务目标。试点具有清晰的产业园区数字化发展规划,在园区管理数字化、园区服务数字化等取得一定成效,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申报要求
(一)优先支持省试点(培育入库项目)建设。已获得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工程)与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培育入库项目申报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直接认定为中榜,每年合计超过5个的,择优中榜,其余省试点(培育入库项目)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二)组建产业生态。产业集群试点牵头单位负责组建产业生态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分阶段按需组建“懂行”的产业生态组织,生态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公司、电信运营商、专业技术服务型企业(如提供软件、硬件、管理、咨询等通用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及产业链上中下、产供销相关企业等。鼓励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团队、本地国资国企等参与产业生态构建。
(三)试点任务目标。产业集群试点牵头单位选定特定镇街作为试点起步区域(可扩展到全市所有区域),设定试点发展目标和服务内容,推动集群内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需承诺在试点期内,完成培育建设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新制造生态系统,推动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等刚性指标和鼓励指标。广东省试点(培育入库项目)需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考核评价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
第四章 “揭榜挂帅”程序要求
第八条 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揭榜挂帅”流程。
(一)发榜。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和市各特色产业集群,按照广东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榜单、市每年重点与方向,确定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榜单、申报指南等,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向全社会张榜发布。
(二)揭榜。揭榜单位选定特定镇街作为试点起步区域,确定产业集群行业领域,组建产业生态组织,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剖析产业特点、分析存在问题与痛点,形成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方案,并经镇街遴选推荐进行揭榜。
(三)评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公共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第三方专业智库机构,通过集中评审或现场评估等形式,对揭榜单位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筛选,综合考虑揭榜单位的基础条件、转型方案、绩效目标等因素,分类择优确定中榜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四)挂帅。对成功揭榜的单位,要与试点起步镇街签订挂帅协议,以及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试点工作承诺,确定产业集群数字化试点服务内容、投资金额、考核指标等,开展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
第九条 加强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协调管理
(一)起步区域的镇街政府作为试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牵头成立试点工作组,创新政企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的政策配套、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日常协调、服务支撑等。
(二)起步区域的镇街政府提前谋划,推动平台、协会、企业等开展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等服务,形成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
第五章 资金申报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资金情况,按照项目入库申报的方式,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列明申报领域、申报条件与入选范围与数量、申报所需资料,并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项目推荐。符合条件的试点牵头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街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经受理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具体可委托公共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等进行。按照项目评分确定支持项目入库名单和项目优先顺序,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使用
(一)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的3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包括行业平台建设运营和行业平台应用推广,其中,平台建设运营包括:行业平台建设及运维(如平台投入、相关的设备购置、软件购置、第三方服务等)、5G等新型网络建设(如聚集区、园区5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内网改造升级等)、产业数字化复合型人才培训(如行业数字化转型展厅搭建及实训基地建设等)、产业集群数字化企业水平评价认证等;平台应用推广包括:集群企业“上云上平台”相关产品和服务,如轻量化工业互联网应用、核心工业软件、边缘计算及5G相关产品、工艺设备数字化改造等,其中,核心工业软件应由集群企业集中采购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测试验证的首版次软件。
(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通过验收后拨付的剩余70%事后奖励资金,以及产业园区数字化管理试点获得的事后奖励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鼓励对试点项目相关支出进行冲账使用、或偿还试点项目的银行贷款及利息。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近三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失信行为,且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存在逾期未验收项目。对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和奖励资格(时间段为申报通知发出之日上两年度起至资金拨付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信用广东”网站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息。申报单位未被列入违规用能“两高”企业,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