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全力助企纾困解难,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一、支持文旅客源拓展
1.对景区、旅行社、酒店、民宿等旅游市场主体在重要媒体投放我区旅游形象宣传广告的,按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2.对组织市外游客来屈旅游并停留1天1晚以上,全年累积接待游览区内景区(景点)游客人数超过5000人次的,超出部分按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组织市内游客来屈旅游并停留1天1晚以上,全年累积接待游览区内景区(景点)游客人数超过5000人次的,超出部分按3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4.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或自驾游)过夜团队300人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景点)的,奖励组织单位2万元,每增加100人另奖励0.5万元。
申报资料:区内具备旅游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提供以下材料:《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旅游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电子旅游合同复印件、电子行程单复印件、包车确认件或相关交通证明票据、酒店住宿发票、游览景区(景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兑现流程:申报主体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窗口申报,受理后转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兑付。
办理时限:自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有关事项:区内旅游市场主体组织游客到XXA级景区旅游达到市级政策规定的,由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报市局,申报市级奖励,不再重复申报区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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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文旅品牌创建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对纳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的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认定的市级文化旅游服务集聚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全省、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6.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8.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9.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资料:区内文旅品牌创建主体,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相关主管部门评定文件。
兑现流程:申报主体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窗口申报,受理后转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别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审批兑付。
办理时限:自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有关事项:1-5项奖励(A级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服务业聚集区、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6-9项奖励(星级饭店、星级民宿、A级旅行社和旅游商品奖励),由区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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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文旅市场消费
1.鼓励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会议培训、参观学习、红色教育、休养疗养、春秋游等活动,委托区内文旅市场主体承办。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会经费等发放电影券,到区内电影院观看爱国红色电影。
2.发放“惠游农谷”电子消费券,区财政统筹资金50万元,区内外游客在区内文旅市场主体进行食宿消费和购买旅游商品时,申领30-80元电子消费券,现场抵扣现金。
申报资料:区内具备旅游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旅游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电子消费券凭证等。
兑现流程:申报主体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窗口申报,受理后转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兑付。
办理时限:自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每季度申报一次。
有关事项:电子消费券使用范围包括申领消费券二维码的旅行社、酒店、景区(景点)、民宿、农家乐、采摘园、农产品销售点等。消费券制作、配额和发放等事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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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文旅企业建设
1.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将文旅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建立金融支持重点文旅企业推荐名单,积极为其融资增信,对文旅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不缓贷。
2.对一次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旅游地产项目除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文旅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等额奖励。
3.对编制乡村旅游规划的市场主体,按规划编制实际支出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申报资料:区内具备文化旅游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旅游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投资额凭证、固投凭证、缴税凭证等。
兑现流程:申报主体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窗口申报,受理后转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兑付。
办理时限:自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有关事项:第1项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办理,第2项补助和奖励由区级财政承担,第3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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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文化体育发展
1.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Tao”文化、社区文化节、广场舞、射箭等文体赛事,支持区内文旅市场主体参与活动承办的政府采购。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所属文化体育场馆,积极为群众文体活动提供场地,定时向社会免费开放。
2.发展“一箭钟情”县域体育品牌,支持射箭产业做大做强,形成培训、参赛、赛事运营、装备生产的完整产业体系。支持区射箭协会、射箭运动学校使用“一箭钟情”县域品牌,举办赛事活动。
3.打造“15分钟文体活动圈”,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建设足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等文体设施,自运营之日起,给予“前三个月免租金、后三个月租金减半”的补贴。
4.鼓励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会经费等发放文体消费券,到区内经营性文体场所消费。
申报资料:区内具备文化体育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旅游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缴税凭证等。
兑现流程:申报主体向区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窗口申报,受理后转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兑付。
办理时限:自市场主体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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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措施未涉及的其他奖补资金,以XX市政策文件为准,按文件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由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审核后报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