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措施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376号)、《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下砂石等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规范准入、长效管理”原则,实行“工程采矿”矿产资产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矿产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范围
(一)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多余部分。
(二)经营性(含工业)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下砂石等压覆矿产资源,作为当地政府矿产资产,由开发主体在地块使用权出让前,先行采挖,统一外运保管的(不含与土地捆绑出让情形)。
(三)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除修复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多余部分。
(四)地质灾害治理等应急工程,应急方案经专家审查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除应急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多余部分。
(五)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外的其它采
矿权,采矿权人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新建开拓系统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对外销售的。
(六)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对外销售的。
(七)“零星少量”处置情形。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开挖土石方量少于10000立方米,可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经区国资办同意直接按照类似合理价格作为底价予以公开处置。
(八)其它文件规定适用情形。
三、主要内容
“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属国家所有,除部分工程允许施工建设自用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非法擅自处置矿产资产。
(一)明确处置主体。区域内“工程采矿”矿产资产作为国有资产,其处置主体为区财政局(国资办),由区国资公司(如区交投或区城投)作为具体处置实施单位。
(二)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原则,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有对建设项目工程合法性的审查、规范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处置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无明确项目主管部门情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地乡镇负有规范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处置等监督管理责任。严格禁止建设项目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三)规范处置流程。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土石方平衡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处置实施单位,会同处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至区资规分局审核后,由处置实施单位按规定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相关的方量测算、价格评估、公开处置、价款收缴、现场监管、复核验收等工作。
(四)明确处置收益。矿产资产处置收益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专户(XX市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事务服务中心非税账户)。
(五)及时信息报送。矿产资产处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处置信息报送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建立矿产资产处置统计台账。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市XX区“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切实加强全区“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工程项目矿产资产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处置主体,同时做好出让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区交投或区城投作为处置实施单位,并对其给予处置收益的8%额度作为管理费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矿产资产公开竞争性拍卖、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矿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越界超深采挖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涉嫌“工程采矿”矿产资产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行业监管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工程采矿”矿产资产处置的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工程采矿”矿产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