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印发实施本部门数字政府(或信息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智慧城市、数据治理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得8分;正在制定,但未发布实施的,得3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已印发实施相关标准规范的(如地区/行业/工程标准、标准实施指南、规范指引、实施细则等),得5分;正在制定,但未发布的,得2分;未制定,但参与上级政府(上级部门)数字政府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的,得1.5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每年制定发布本部门数字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实施计划的,得5分;正在制定,但未发布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注:提供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期间所涉及年份的年度工作计划作证明材料。
1. 明确本部门试点范围、首席数据官人选、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职责范围等内容的,得3分,要素不全者不得分;
2.根据方案创新程度得0-4分。如,较好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及业务;较好结合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决定事项、重点部署任务(如“一网统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在工作机制、组织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举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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