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具有青岛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
1.按照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的原则,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明确青岛市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为青岛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共分为四类:
政府兜底类:城乡特困老年人、城乡低保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失独老年人;
失能失智类:经专业评估组织评估认定为2-5级的失能老年
人、重度和极重度失智老年人;
特殊困难类:独居、空巢、留守、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其他老年人。
三、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分类保障制度
2.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人人享有、政府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基本养老服务分类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政府兜底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政府兜底类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兜底类老年人,由区(市)级社会福利中心和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统一承担集中供养工作,供养经费由政府按标准负担。对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兜底类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失能失智类:通过政府适度补贴加个人付费方式保障失能失智类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失能失智类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或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优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特殊困难类: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智慧安全关怀,通过政府购买智慧安全服务包的方式强化安全监护功能,提供紧急救援等基本服务,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其他老年人: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满足老年人机构入住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方便可及、质量可靠与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一)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逐步提高人均养老设施用地标准,至规划期末全市人均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不低于0.25平方米,床位满足全市城乡老龄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城乡人口分布特点,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科学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4.加强养老服务用地保障。各区(市)应当根据本辖区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统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5.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已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区(市)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6.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2025年年底前,在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
7.加强四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区(市)、街道(镇)、社区(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力争2024年年底前,全市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乐、全托、日托、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功能;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实现全市社区和行政村基本全覆盖,鼓励网格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养老服务点,进一步延伸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2025年年底前,全市家庭养老床位达到5万张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8.扩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推动驻青院校(含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课程,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各类院校(含职业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9.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细化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将能进行排泄照料的养老护理员设置为特殊工种,提高岗位津贴。建立年轻养老护理员政府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年轻护理员退休金待遇。退休后选择在养老服务行业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可以享受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0.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等级认定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证书信息纳入国家、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完善薪酬待遇体系,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养老护理员工资合理增长。(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11.强化荣誉激励。每年举办养老护理员节,评选最美养老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激励表扬。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在全社会提升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优质供给
12.培育优质养老机构。完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开展五星+养老机构评定活动,被评定为五星+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在全市培育一批高质量、高标准的标杆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3.优化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质量等级评估,按规定给予奖励补贴,评估不合格者实施退出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4.推动养老服务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市场兼并方式连锁运营2家以上养老机构或5家以上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
15.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市)两级财政共担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本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6.完善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优化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综合运营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减轻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资金负担;加大家庭养老床位优惠力度,扩大农村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引导群体,加大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支持力度,民政、财政部门适时研究出台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7.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平台,打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张网”,集成消防安全监管、健康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功能。推动智慧消防平台建设,强化消防安全自动化预警管理和消防巡查管理;推动智慧健康平台建设,促进老人健康安全的智慧化监管,实现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的高效对接和信息共享,精准实现分级诊疗;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应用,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提升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18.深化完善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张网”的互联共享,明确部门责任,深化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卫健、民政等部门协同合作,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基本信息共享、监管信息互通、信用信息公开,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五、推动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19.加强老年用品开发。顺应老龄消费变化趋势,丰富老年用品产品品种,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围绕主动健康、先进康复器械、智能穿戴设备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基于老年人认知水平和使用习惯的智能交互、智能操作、多机协作等关键技术,进一步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的科技供给。加快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推动老年用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发展一批老年用品配套企业,提高协作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身养老服务市场,在项目规划、设施保障、资金补贴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加快养老服务领域“双招双引”,积极引进外资养老机构入驻,外商投资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在证照办理、网点布局、宣传推介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市)政府)
六、组织领导
2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健全工作机制,综合引导养老服务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22.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定期调度政策落实情况。各区(市)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23.凝聚社会共识。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介作用,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营造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氛围,持续推动养老服务持续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