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老旧工业园区有机更新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

为积极推进全县老旧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大力破除土地要素低效供给,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充分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存量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统筹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下,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产业布局、统一连片改造、统一招商准入、统一要素保障”原则,统筹推进全县老旧工业园区有机更新。实施有机更新的地块,根据我县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结合所在区域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入驻项目原则上需符合产业定位及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二、创新开发模式。

1.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由各镇(街道)整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通过连片区块内企业整治腾退、“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等形式对老旧工业园区进行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鼓励各镇(街道)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村集体等多元化资本参与开发改造。工业主平台单个区块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其他平台原则上不少于50亩。

2.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对无法纳入连片改造区块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企业,鼓励向空间要地,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增加生产性工业厂房。原则上实施改造宗地面积不少于10亩,改造后容积率不低于1.5,有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2.0以上容积率,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期原则上控制在18个月内。

三、严格项目准入。

1.方案编制联审。政府主导连片改造的,由各镇(街道)编制连片改造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的,由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审小组,会审改造开发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列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落实推进措施,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2.项目评估准入。对连片改造区块内“工改工”、建设小微企业园、企业“零土地”技改等建设项目和导入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评估小组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

3.项目履约监管。存量更新改造及导入项目需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镇(街道)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对未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履约或履约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管理。

4.低效用地监管。开展低效用地专项清查,对列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企业所在宗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私自转让,限期消除闲置和违约开竣工等低效状态。严格涉地企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等方面的监管,严防退低进低。

四、深化审批改革。

1.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按照“同步备案、同步整改”的原则,存量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原项目存在违法建筑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允许同步实施存量改造更新项目,同步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2.优化项目联审。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的项目,由海盐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审,海盐县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再组织工业项目联审。

3.简化区域项目审批。对涉及存量更新的产业配套延链补链项目,简化规划建设、用地、能源、环保等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更新改造项目实行降级审批或承诺制备案,全面提高审批效率。

4.简化不动产权证换发。工业用地原则上应整体转让,经政府批准的有机更新项目确需分割转让,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土地,在确保分宗后各自能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土地用途不改变的,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允许分割转让。存量更新改造项目完成改造后,可在对企业原有及改造项目进行确权、登记情况下,收回旧不动产权证,统一换发新不动产权证。

五、放宽规划条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军事航空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等前提下,“零土地”技改企业红线范围内的容积率、建筑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符合消防规范及机动车停车泊位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不作要求。

六、鼓励集中连片再开发。对连片改造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对经依法依规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集中连片开发项目,符合宗地合并要求的可以重新约定土地出让年限,总地块终止日期确定为最近的宗地终止日期。

七、允许带条件转让。纳入县级工业有机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企业规模化“零土地”技改50亩以上),在厂房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和投资强度等指标达到约定或规定标准,经验收认定后,允许带条件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对改扩建后除配套设施以外的工业厂房按幢为基本单元进行最高50%的分割转让。

八、实行一定年限财政扶持政策。在连片改造项目开工三年内,项目实施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超基数部分(以更新改造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全额奖励给所在镇(街道),专项用于企业培育与发展。

九、强化资源要素配置。

1.加大淘汰设备补助。凡被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实施有机更新的企业,企业拆除全部落后设备,给予淘汰设备评估价10%限额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加快腾出落后用能。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向县外转移发展,且土地交由政府收回的低效企业,因关停、转移腾出的能耗空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强化排污权回购。对自愿关停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向县外转移发展的企业,其排污权处置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盘活存量指标奖励。对存量连片改造成效好、集约用地效率高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对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按上级部门核拨对应的用地奖励指标或对应的指标费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

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不含股权转让),对在本县实施兼并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税收反映在本县,且收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以内限额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予以奖励,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

十一、鼓励增加投资强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3%限额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强度超过县定标准(如合同约定高于县定标准,则按约定执行),给予超过部分实际投资额5%限额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企业免交易地人防费,工业企业同一宗地块内的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小于规定面积的无需建设地下人防设施。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确权面积可100%折算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享受提高容积率奖励。

十三、鼓励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翻建、加层、扩建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相应职能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零土地”技改项目,对厂房容积率超过1.5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且为自有自用的给予奖励。分布给予超1.5-1.8(含)部分面积200元/平方米、超1.8-2.0(含)部分面积250元/平方米、超2.0部分面积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实施融资贴息补助。对新实施的地上容积率2.0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按照基建项目实际银行贷款金额,给予12个月3%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资金由县、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十五、鼓励产业用地兼容合理用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亩均效益A类、B类且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更新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连片改造范围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工业区块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

十六、深化差别化政策。实施有机更新的项目,在“亩均论英雄”绩效评价中给予三年保护期,免于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政策。改造前企业绩效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由于实施技改因设备抵扣等造成绩效评价降级的企业,仍予以享受改造前的奖励政策。

附 则

1.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凡涉及“退二进三”企业按相关政策执行;按项目立项(或合同约定)要求未完成全部投资的企业、纳入征迁范围内的企业,不列入本政策意见享受范围;享受本政策意见补助须列入县级工业存量更新项目库中。

2.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第8、14条在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条款在“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腾笼换鸟”专项资金审核兑付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付。

3.本政策意见与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不挂钩,列入“一票否决”名单的不享受财政奖励。

4.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