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烟草专卖局指定县烟草专卖局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县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依法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保持卷烟市场总量适度规模,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县采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将辖区零售点布局划分为零售点禁入区、最小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区、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区、零售点间距限制区四种布局标准。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为零售点禁入区,不予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予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
2.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被行政、司法等相关信用监管部门纳入失信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恢复或删除失信信息的。
8.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假冒且伪劣烟草制品被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案件当事人三年内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