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工作部署,提升我市工程建设数字化水平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推进工地智慧化管理。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创新驱动数字化转型,智能引领高质量发展”为理念,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为方向,落实数字“十四五”规划,推进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提升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效率,实现建筑施工智慧监管,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高起点、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施工现场人、机、料、法、环等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实现全市智慧工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一网统管。满足项目管理各方对施工现场作业过程所需数据的获取、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现场施工各要素的智能监控、预测报警等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双控体系,将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预防,达到平台支撑施工现场智慧管理、自动监测、安全隐患实时报警、在线预控,实现现场作业标准化、项目管理精细化、决策监管科学化、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的目标。
(一)示范先行阶段:推进示范标杆建设,2022年8月30日前,全市各县、区住建局在各自辖区内完成2至10个示范性智慧工地建设。
(二)全面推行阶段: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建设,2022年10月31日前,全市各县、区住建局完成所有智慧工地建设,做到施工现场自动化管理、自动监测、安全隐患实时预警、在线预控,实现现场作业标准化、项目管理精细化、决策监管科学化、大幅度减少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智慧工地建设在企业项目管理和政府行业监管方面取得明显实际效果。
三、实施范围
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以及未达到主体工程进度三分之一的在建项目,必须按照《市智慧工地建设指南和标准》(附件2)开展智慧工地建设。
四、“智慧工地”分级管控建设标准
(一)一级监管平台。“一级平台”即“市智慧住建云平台”,设置在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进行远程管理,对平台日常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二)二级监控平台。“二级平台”设置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监督管理, “二级平台”须确保与“一级平台”各系统功能完整衔接。
(三)三级应用平台。“三级平台”设置在各施工现场,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建设,并在市智慧住建云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及信息上报。“三级应用平台”须实现《市智慧工地建设指南和标准》(附件2)的各项系统功能,须确保与“一级平台”和“二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同时做好平台软件及智能设备日常维护,确保各类数据及时上传和实时接收管理部门下达的数据。
五、“智慧工地”管理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督促指导市辖区项目按标准建设智慧工地,将信息录入系统平台。各县(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将信息录入系统平台。
六、“智慧工地”评价
建设项目完成“智慧工地”各项建设内容,经调试运行正常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市智慧工地建设指南和标准》(附件2)开展自评,同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评价认定。
“智慧工地”评价采取百分制,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确定评价等级,综合评价得分由基础项得分和推广项得分两部分组成,具体评分规则见《市智慧工地建设指南和标准》(附件2)。
综合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评定为一星级。
综合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评定为二星级。
综合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
符合本实施方案范围的工程项目,必须达到一星级或以上级别。评定为二星级的项目及参建单位,优先推荐市级各项评优评先;评定为三星级的项目及参建单位,优先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各项评优评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住建系统智慧工地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智慧工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县(祥符区)住建局应成立本部门领导组织机构,全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
(二)强化督导检查。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智慧工地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可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市住建局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滞后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智慧工地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智慧工地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智慧工地建设良好氛围。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县(区)原则上不得单独设置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已建设智慧工地平台的,要与市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