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2〕20 号)和《遂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安委〔2022〕31号)、《射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射洪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射安委发〔2022〕6号)等规定,结合射洪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射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或者政府、园区党工委或管委会负责人,射洪市市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含中央、省属在射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视情延伸至涉事村、社区相关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分为事故约谈和工作约谈两种类型。
事故约谈是指因发生单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单起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单起因应急处置不力导致危害扩大的事故,单起涉险事故等情况之一被约谈的。
工作约谈是指因工作落实不力,工作进度滞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事故多发频发等情况之一被约谈的。
第四条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单独或者与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发生同类事故,或者存在共性问题的不同地区(单位),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因事故被约谈的属地镇(街道)负责人,为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负责人。辖区内高速公路、铁路发生的事故和民用航空器事故,不纳入事故发生地镇街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形。
第二章 约谈情形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主要负责人、市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市安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约谈。
(一)发生一般事故,不符合遂宁市级约谈条件的;
(二)重要时段或者敏感时期发生1次死亡2人一般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3个月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遂宁市安委会督办的一般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遂宁市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整改“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可能影响整改任务完成的;
(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遂宁市委市政府和射洪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射洪市委市政府或者射洪市安委会书面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接受约谈的。
镇街分管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内部有关机构负责人、涉事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市级有关部门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一并接受约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市级相关行业领域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市安委会有关副主任负责约谈。
(一)2个月内道路交通领域发生4起及以上或者其他同一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适用第五条;
(二)市安委会督办的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三)市安委会督办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遂宁市委市政府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射洪市委办公室、射洪市政府办公室、射洪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通报批评,市安委会领导要求约谈的;
(五)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年度考评结果按规定应约谈的;
(六)其他情形需要接受约谈的。
镇(街道)内部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一并接受约谈,村、社区相关负责人视情接受约谈;市级有关部门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一并接受约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或者相关行业领域的负责人接受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相关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负责约谈。
(一)发生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含涉险事故),或者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且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约谈条件的;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遂宁市委市政府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经射洪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落实不到位的;
(三)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且不符合遂宁市级约谈条件的;
(四)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突出或者造成群众群访及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接受约谈的。
镇(街道)内部有关机构负责人接受约谈,涉及村、社区的,其相关负责人视情接受约谈;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一并接受约谈。
第八条 2个月内同一行业领域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且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判存在安全监管风险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约谈;存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相关工作进度滞后,所属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等情况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接受约谈,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约谈。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时,部门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和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市级部门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接受约谈时,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接受约谈。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到约谈通知书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负责约谈,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约谈。
(一)发生亡人事故,或者半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人员重伤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媒体舆论关注度高的涉险事故,或者迟报、谎报、瞒报一般亡人事故等事项,不符合遂宁市级约谈条件,或者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者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五)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市安委会督办或者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企业职工连续2次及以上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接受约谈的。
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视情接受约谈。
第三章 约谈程序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原则上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因其他情形进行约谈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二条 约谈建议经批准后,由约谈方发出《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模板见附件)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必要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约谈应当邀请履行监管职责的市财政局派员参加。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人员列席约谈。
第十五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主约谈人提出有关要求;
(五)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约谈,应当将约谈纪要抄送相关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涉及中省市在射企业,应当将约谈纪要抄送遂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问题依然突出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抄送上级党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单位)督促落实;发生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四章 约谈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被市安委会约谈的乡镇党委或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园区党工委或管委会、市级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其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年度考评内容。
镇(街道)、园区或管委会在年度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市级部门在年度内被约谈1次及以上的,取消本年度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
对被事故约谈领导干部的使用,按照《射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射洪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射安委发〔20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名单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的约谈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